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17日)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8天审讯。监视警员供称当晚接获指示后,在弥敦道截停一辆红色私家车及拘捕司机;侦缉警员称他其后用司机身上检取的车匙打开车门、搜查车辆,期间他拔掉行车记录仪的电源,以免原本拍摄下来的片段被“覆盖”,“尽我能力去保存任何证据或者资讯”。根据控方开案陈词,次被告李嘉滨曾乘坐该车辆到将军澳“踩线”。
▲案件今日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8天审讯。资料图片
监视警员34今于屏风后作供,他供称自己于2020年3月7日在弥敦道近旺角道一带执行跟踪任务,约晚上11时半收到指示要留意一辆红色私家车,他当时看见该辆红色车停泊在弥敦道,司机位有人;未几,警员34接获截停搜查的指示,他乘坐队车驶至红色车前方,及后下车走向司机位,向司机表明身份及随即作出拘捕,罪名为制造炸弹。
警员34称他控制司机下车后,指示司机拔出车匙及后锁车,再把司机带到弥敦道721号梯间进行快速搜身及检查身份证,得知该司机名为邹家扬;在整个过程中,他没有干扰车上任何证物,包括行车纪录仪,而在司机身上搜出的车匙等证物,最后交给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的警员9158。
被告李嘉滨代表大律师朱宝田盘问时,问到警员9158的到场时间。警员34称“讲唔到”。
警员9158供称,当晚与队员到达弥敦道721号后,他看守涉案红色车,其后从监视警员34手中接过车匙,及在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搜车,期间他拔掉了行车纪录仪的电源,以防止新片段“覆盖”了原本拍摄下来的片段;搜车完毕后,9158把车匙交给同事及一起押送邹到旺角警署。
朱盘问时,警员9158确认行车纪录仪并非由他本人检取。朱问9158为何拔电源,9158称以其经验,行车纪录仪对一宗案件有帮助,“尽我能力去保存任何证据或者资讯”。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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