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文件中提到,建议新增涉及破坏公共或削弱基础设施严重行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受保障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中央或特区政府设施、供水、或通讯等的公共设施。外国法律干犯类似的破坏活动罪,监禁20年至终身监禁不等的罚则,文件指,在厘定罚则时,可以此作参考。文件又建议新增“在没有合法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作为”罪,以应对现时电脑或电子世界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所带来的国安风险。
▲咨询文件提出新增多项罪行,其中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
破坏活动罪罚则倡参考外国
当局建议在现有罪行,例如破坏或毁坏他人财产,以及不诚实地使用电脑的基础上,引入新罪行针对此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有效应对该等行为的风险及增加阻吓力,及打击对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另外文件强调,实际的条文会明确界定相关罪行的元素,以确保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会窒碍科技创新,反而能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文件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将针对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而有关行为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受保障的公共基础设施可包括中央或特区政府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及提供公共服务,如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讯等的任何公共设施。当中“削弱”可包括对公共基础设施造成:容易遭滥用或损坏、使无权接达或改动该设施的人,变得容易接达或改动该设施、无法发挥其完整或部分应有功能等。
“在没有合法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作为”罪,则是当局为应对现时电脑或电子世界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所带来的国安风险,建议引入罪行打击对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文件特别提到,外国亦有立法应对有关情况,例如英国的《1990年误用电脑法》,相关罪行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以上内容归星岛新闻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