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律论坛 | 江乐士指《条例》与普通法司法区程度相若,批卡梅伦“转移注意力”

发布时间:2024-06-08 14:19

律政司主办的“国安法律论坛”今日(8日)上午举行,在座谈环节中,港大法律学院荣誉教授江乐士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出台惹怒了“中国的批评者”,因为“他们的谴责范围因此受到限制”,并指责英国外交大臣卡梅伦无视英国的立法对香港的影响,而是“转移注意力”指两地立法程序不同。

江乐士指《条例》与普通法司法区程度相若

▲江乐士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与普通法世界的其他地方一样。 国安法律论坛直播截图

论坛设有4个座谈环节,其中第二节座谈的主题为“‘双法双机制’兼容互补,标本兼治”,由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李浩然主持,《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陈弘毅、港大法律学院荣誉教授江乐士三位讲者共同讨论,比较《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与内地相关法律及其他国家的同类法律的主要特征,剖析《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如何与国际接轨,亦同时充分尊重“两制”的差异。

江乐士:《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出台激怒“中国的批评者”

江乐士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与普通法世界的其他地方一样,除非根据现有证据有合理的定罪前景,否则任何人都不会受到起诉;只有在毫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确定嫌疑人有罪,才会在审判中定罪,这是英国和其他地方采用的传统。

他提及,在香港,间谍罪可判处最高20 年监禁;而在英国,间谍罪可判处终身监禁;在加拿大和新加坡,间谍罪最高可判处14 年监禁,在澳洲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在美国,罪犯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此外,与计算机或电子系统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罪行中,在英国则可能判处终身监禁,而有关罪行在香港最高可判处20 年监禁。

江乐士指,这种类型的比较具有启发性,因为它显示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国家安全法的一致程度,但这激怒了“中国的批评者”,因为“他们的谴责范围因此受到限制”,并提及英国外交大臣卡梅伦早前虽然没有反驳英、港国安法的相似之处,但也没有欢迎英国的立法对香港的影响程度,而是转而认为两地的咨询和立法程序有所不同。

江乐事指责卡梅伦意在“转移注意力”,并强调重要的是实质内容,而不是程序,而事情的实质是,2019年,香港在敌对势力合力破坏其“一国两制”施政政策的暴动中侥幸逃过一劫,因此香港和英国一样,需要制定有效的国内国家安全法来保护自己。

韩大元指出,《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衔接、相互兼容、并行适用。 国安法律论坛直播截图

▲韩大元指出,《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衔接、相互兼容、并行适用。 国安法律论坛直播截图

韩大元:国安法实施经验有助应对双法双机制所带来挑战

韩大元指出,《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衔接、相互兼容、并行适用。首先,《香港国安法》是《条例》制定的依据,《香港国安法》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中央立法,其62条确立了其相对于香港本地立法的优先地位与适用性。此外,“双法”同步实施有效覆盖《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范围,补充修改特区原有法律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双法”的实施充分体现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至于“机制”的规范衔接,他指出,《香港国安法》重要制度创新之一是确立“双执行”机制,在中央层面设立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对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他认为,“双执行”机制运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为解释适用“双法”提供实践依托,综合考量了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法律解释和适用能充分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他强调,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法律,法律的成效需要要看它实施后具体的效果,他相信通过过去4年国安法的实施,香港的法院已经积累了审理案件的一个成熟的司法的判例,有经验、有智慧,面对双法双机制带来的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

陈弘毅进一步解释双法如何在程序和技术上的细节中互相补充。 国安法律论坛直播截图

▲陈弘毅进一步解释双法如何在程序和技术上的细节中互相补充。 国安法律论坛直播截图

陈弘毅解释“双法”如何在细节中互相

陈弘毅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了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境外干预罪”在《条例》中得以更全面地做出规定,“任何人如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及使用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等作为时,即属犯罪”。他举例指,如有人勾结外部势力、干涉香港选举,“双法”都有条文能够适用。他指,“双法”结合的综合作用,意味着在香港人士与外国政府或外部势力有合作或其他密切关系,政府可应采取预防措施。他又指,虽然《条例》没有直接涵盖恐怖主义,但其第五部分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涵盖的行为,也可能属于恐怖主义的行为。

此外,陈弘毅进一步解释“双法”如何在程序和技术上的细节中互相补充,例如《条例》第115条补充了《香港国安法》第47条,涉及行政长官在什么情况下下可以就某个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讯息,或国家的秘密发出证明书。根据115条,即使没有引起相关问题的诉讼,行政长官也可以自行签发此类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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