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子多次在公共场所拍裸照上传网络,疑为一己私欲犯案被捕

发布时间:2023-06-07 14:28

香港警方于上周六(63日)下午接获报案,指有巿民浏览社交平台期间发现4张淫亵照片,照片显示一名女子在观塘海滨长廊裸露自己的身体、胸部及私密部位。警方经调查后,昨日(6日)以“猥亵裸露身体”及“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罪,拘捕一名40岁姓李本地女子。

消息称,被捕人任职餐厅侍应,家住住观塘翠屏北邨,她自去年7月起在社交平台帐户发布淫亵影片及相片,数量涉及多达120条的影片及相片。警方相信她为一己私欲犯案,在案中没有金钱得益。

涉案证物

▲涉案证物。

警方观塘警区科技罪案调查组主管邓智成

▲警方观塘警区科技罪案调查组主管邓智成。

警方观塘警区科技罪案调查组主管邓智成今日(7日)中午讲述案件指出,除了该4张淫亵照片外,警方亦在涉案女子的社交平台帐户内,发现逾百条她曾经发布的淫亵影片及相片,这些影片分别在商铺、郊野公园、交通工具及酒店所拍摄。及后警方检视相关帐户,翻查大量闭露电视片段及经情报分析,锁定该名社交帐户持有人的身分,并于其观塘寓所外进行埋伏,最终于昨日下午拘捕涉案女子。被捕女子已获准保释候查。

调查显示,被捕人所拍摄的淫亵影片及相片,不分场合、不分昼夜,也不分对象,当中拍摄的场合不乏熙来攘往的街道或餐厅,被捕人在相关场合中作出令人乍舌的行为。邓智成称,警方对这类为满足一己私欲,不负责任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作出各种淫亵及猥亵的自私行为,予以强烈谴责;而拍摄者更将拍摄的影片及相片上载至自己社交平台,任人查阅,对网络上年轻人及儿童造成心智影响。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48条“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猥亵暴露其身体任何部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另外,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第21条,任何人如在香港发布淫亵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淫亵物品,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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