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记者 洪雨欣 深圳报道
近日,青岛农商银行(下称“青农商行”,002958.SZ)与股东之间的分红博弈再度上演。
▲来源:青农商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月13日,青农商行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经审议认定,股东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项临时议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这是该私募机构连续第二年向青农商行提交分红及治理优化议案,却再度遭到该行董事会的否决。
公告显示,同发裕的三项提案中,有两项涉及分红,一是要求2026—2028年每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归母净利润的36%;二是要求2025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17日下午,《星岛》先致电同发裕投资官网提供的电话,拨打结果显示为空号。《星岛》又通过天眼查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烨取得联系。刘景烨表示,提案也是希望能增加分红比例,提高一下投资者信心,推动转债转股,“从估值看,公司在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股息率不占优势。”
据同花顺数据显示,青农商行2025年度原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息1.2元(含税),股息率为3.87%,在上述平台统计的A股42家上市银行中,排名第33位。值得一提的是,该行当期的分红率为21.31%,排名第7。而在分红频率方面,包括青农商行在内,仅10家银行目前一年进行一次分红,其他32家均实现了一年至少两次分红。
另外,该行在2023年-2024年的分红率分别为21.64%、23.34%,比例相对稳定,而2022年则是全年未实施现金分红。
17日上午,《星岛》就分红考量、长期分红规划等问题致函青农商行投资者关系部门,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2026年一季报数据显示,青农商行总营收27.91亿元,同比下降8.69%;归母净利润却同比上升5.6%,实现12.48亿元。截至一季度末,青农商行总资产为5089.18亿元。
青农商行:主体资格不达标
据公告,青农商行否决同发裕投资分红相关提案的理由是:主体资格不达标。
公告内容显示,截至2026年6月8日,同发裕投资持有青农商行股份中,5600万股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仅4600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青农商行认为,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应由证券公司以自身名义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因此该股东以自身名义持有的普通账户股份比例不足1%,不具备临时提案资格。另经《星岛》计算,截至2026年3月底,同发裕投资合计持股数量占流通股比例约1%。
深圳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虽然提案股东整体持股量(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合计)已超1%,但根据现行监管规则,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应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关权利。从监管规则要求上来看,青农商行的上述认定是符合相关要求的。
▲来源:2026年6月青农商行关于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金融融资部负责合伙人律师邢冬梅也向《星岛》表示,青农商行在程序上行为合规。“当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最低持股比例等法规明确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时,董事会有权、也应该依法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同时披露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针对股东维权路径,邢冬梅指出,向交易所、监管部门投诉并非高效解决方式,股东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通过协商化解分歧,才是保障股东权益、落地股权诉求的有效途径。
刘景烨也向《星岛》透露,本次提案提交前,青农商行董秘及多位高管已与公司沟通对接。他表示,不会考虑向交易所或者监管部门反映,若明年股东大会诉求仍无法得到相关回应,会继续履行股东应有职责,但届时还得看具体持股情况。“我们做的事情也许无法改变一些潜在规则,但是总会给市场众多中小投资者某些提示,告诉大家投资者才是上市公司真正的主人。”
《星岛》也通过刘景烨了解到,当初同发裕选择持股青农商行的原因有三:一是近两年港股中资农商行估值修复态势显著;二是银行业中小机构兼并重组是行业大势,农商行是整合的核心主体;三是相较于大型国有行,上市农商行的改善空间更大。
除此之外,同发裕投资还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议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实行“月度预发,年度清算”,并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清算。
▲来源:2026年6月青农商行关于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刘景烨称,青农商行管理层持股比例低,所以对股东回报缺乏共情。“希望薪酬制度进行改革,市值水平表现和每个高管收入挂钩,让管理者更有积极性。”
据官网简介,同发裕投资成立于2015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250万元,是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中基协会最新数据显示,同发裕投资目前管理规模区间为1亿元—5亿元,员工数量约7人。
去年提案因合规性遭拒
青农商行和同发裕投资的“分红”之争并非首次。2025年8月,同发裕投资也曾提出分红相关提案,同样遭到青岛农商行拒绝,核心原因不是股东主体资格不够,而是青农商行认为提案内容本身不合规。
2025年8月,青农商行公告称,收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临时议案》及相关附件,要求青农商行在2025年、2026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各年度三季报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同时,三季报已分金额可以全额抵扣当年或后续年度分红义务。
根据当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同发裕在2025年持股约7869.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59%,满足行使提案权的持股要求。
但青农商行董事会却在一天之内迅速否决该提案。主要原因有两层:第一,提案涉及“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授权”,应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而不是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提案设置的是“分红比例下限”,超出了董事会权限。
▲来源:2025年8月青农商行关于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刘景烨向《星岛》透露,2025年提案前后双方曾有电话沟通,但未能达成共识。
上年度是“内容不合规”,今年则是“主体资格不符”。这也说明,同发裕投资与青农商行之间的争议并不只是分红比例高低,而是围绕上市银行分红安排、董事会授权边界、股东提案权行使方式形成了持续拉锯。
邢冬梅也向《星岛》指出,临时提案的审查边界可概括为“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及有限的实质审查”。审查范围不仅包含股东持股资格、提案程序等形式要件,也可对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开展有限实质审查。
需要明确的是,实质审查属于有限制的实质审查,仅基于合法合规、内容符合形式的基础事实方面的审查,而不能过分延申至提案内容是否符合银行和股东的最佳利益等方面。“青农商行不会基于相关提案是否符合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等因素而拒绝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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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鞠曦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