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半山联邦花园伦敦阁2022年6月中吊船训练期间,怀疑吊船钢缆断裂,2名工人由20楼堕地死亡,2间工程公司及1名公司董事被票控15罪。经审讯后,裁判官梁雅忻今在粉岭裁判法院裁决指吊船上涉案滑车不能用以载人,认为吊船工程公司及董事没有看过说明书,风险评估必有缺陷,故分别裁定4罪及8罪成,罚款33万元及39万元。而原有总承建商合约期已过,案发时或已完成合约故梁官裁定3罪脱。
涉案滑车不能载人
梁官裁决时提到,供应吊船的万勇实业有限公司(万勇)64岁唯一公司董事陈海源有份设计吊船,控方指控吊船使用了不应用以吊人的滑车,而滑车放置在吊船上并不恰当,有设计缺陷,没有吊缆可以做到安全系统,没有文件证明万勇曾经做过风险评估或有有效施工方案。涉案工程总承建商宏溢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反驳指案发时仅属训练,非工程项目;万勇及陈海源则指吊船设计获合资格工程师批核,2名死者亦是合资格操作吊船人士。
梁官指出案发时4部吊船各有问题,不尽相同,2名死者无法就地解决,必然有设计缺陷,而说明书表明涉案滑车不能用以载人,不能承受横向力。梁官认为万勇没有看过说明书,其说法缺乏根据不可靠,由此作出的风险评估必然有缺陷,难以全面评估及制订安全施工方案,遑论安全工作系统或监察施工安全。
万勇东主与公司无处理及改善设计
梁官指从片段可见,滑车脱轨后,随后完全倒塌下堕,而滑车脱轨风险显然而见,万勇及陈海源均没有处理及改善设计,事前也不了解滑车限制,单单依赖2名死者过往经验便认为有足够指导,实在说不过去。再者,梁官指吊船上有众多杂物,2名死者需在杂物上爬出爬入吊船,途径并不安全。因此梁官裁定万勇4项传票控罪及陈海源8项传票控罪全部罪成。
至于宏溢面对的3项传票控罪中,梁官指案发时宏溢虽然有可能是东主,但委派员工到场接受吊船训练,然而由于案中吊船安排已过合约年期,宏溢或已完成合约,没有证据显示其继续外牆工作,故裁定宏溢3罪罪脱。
万勇东主求情指公司一收传票等同判死刑
陈海源亲自求情指案发时已经“做晒所有嘅嘢,如果法庭觉得有罪嘅话我哋冇嘢再讲”,坦言业内公司“一收到传票基本上判咗死刑,唔可以再投标,唔可以再买到保险,银行credit(信用)冇晒”,牌照被终止,公司早已停止营运,相信“公司同个人都会破产”。陈海源另补充案发后,在保险之外,公司私下为2名死者提供了100万元赔偿。梁官判刑指致命意外非常不幸,分别判处万勇及陈海源罚款33万元及39万元。
3名被告依次为万勇实业有限公司、宏溢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及64岁万勇唯一公司董事陈海源。万勇经营吊船业务,供应吊船,为2名死者翁伟文及李耀晖僱主;宏溢经营建筑业务,为涉案工程总承建商,与宏溢工人任康年和张居乐有关。
万勇4罪及东主8罪全部罪成
万勇被票控4罪,包括2项“没有设置及保持安全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1项“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在工业经营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以及1项“没有确保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吊船的工作平台设有足够而安全的进出途径”罪。
控罪指万勇于2022年6月13日,身为西半山干德道41号联邦花园建筑工程的东主,两度没有设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是安全和不可危害受僱人翁伟文及李耀晖(死者)的健康,而使用吊船的工作系统;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及指导,以确保翁、李二人的健康及工作安全;没有确保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设有足够及安全进出途径。
总承建商合约期已过3罪脱
宏溢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则被票控1项“没有设置及保持安全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1项“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在工业经营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1项“没有确保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吊船的工作平台设有足够而安全的进出途径”。当中2项涉及受僱人任康年和张居乐。
陈海源另被票控8项“在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同类高级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罪”罪,于同日同地身为万勇的董事,在其同意、纵容或疏忽下,导致上述情况发生。
以上内容归星岛新闻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