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现金分享计划改资格,要领一万须留澳最少183日

发布时间:2025-05-29 16:02

  澳门“现金分享计划”新增在澳逗留满183日条件!澳门特首岑浩辉早前发表任内首份施政报告,宣布继续推行“现金分享计划”,合资格永久性居民每人获发10,000元,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每人获发6,000元,澳门行政会今日(29日)公布完成讨论《2025年度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草案。法规新设条件,在2024年必须身处澳门最少183日。

澳门

“现金分享计划”须持有效或可续期居民身份证

澳门行政会表示,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澳门居民在同时符合身份条件及在澳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发现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万澳门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澳门元。身份条件是指在2024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居民身份证,这一点与过往制度相同;在澳条件是指在2024年全年身处澳门至少183日,则是法规新设的条件。

三类人士可获豁免

澳门行政会续指,虽然行政法规新设在澳条件,但为照顾特定群体,法规规定三类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豁免计算在澳时间,包括于2024年内未满22岁且父或母一方具备领取现金分享资格的人士;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4/2010号法律收取残疾金的人士;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9/2011号法律收取残疾津贴的人士。

8种理由不在澳门仍视为身处澳门

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住院

年满65岁居于内地,或者未满65岁因健康原因而居于内地

在外地为已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的雇主工作

为负担居于澳门的家庭成员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履行公务

居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当地工作或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

另外,法规列明八种理由不在澳门的情况视为身处澳门,并可申请将有关期间计入在澳期间,如经计算后符合在澳183日的标准,则可获发款项。包括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住院;年满65岁居于内地,或者未满65岁因健康原因而居于内地;在外地为已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的雇主工作;为负担居于澳门的家庭成员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履行公务;居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当地工作或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

居港澳门居民慨叹 : 真是晴天霹雳

居港的澳门居民陈小姐指,与母亲均持有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本预算今年可领取2万元福利金,未料澳门政府却突然宣布需“最少183日居澳门”才能领取,叹“见到消息后曾经计过数,但就算每个星期六、日返澳门过夜,都不会够数”。她指,在港享有的福利差,一直靠澳门每年派钱才能勉强维持生活开支,“现在真是晴天霹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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