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近年向城规会申请就西贡惠民路WM酒店旁、沙下一幅13.66万平方呎乡村式发展用地,改划为住宅(乙类)用地,以计划兴建3幢分别是3层、9层及10层高的住宅大楼及14幢3层洋房共168伙住宅,去年遭否决后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高浩文今颁布书面判词指,涉案土地在2013年至2023年根本没有任何丁屋兴建申请,而曾提出过兴建丁屋申请的12人亦已向财团出售相关土地,可见他们已放弃兴建丁屋,故裁定城规会错误考虑涉案土地有迫切需求兴建丁屋,判财团胜诉,推翻城规会的决定,并下令城规会重新考虑涉案改划土地申请。
申请方指改划用地不影响丁屋兴建
本案申请人为慧采有限公司及Salechoice Properties Limited,答辩人为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 申请方指涉案位于西贡沙下的用地,地方位置优越,邻近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学园、西贡市中心,对本地和海外专才及其家属来说相当吸引,城规会辖下的“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去年拒绝申请方把最高地积比率订为1.5倍、最高建筑物高度订为10层的改划土地申请。
申请方指城规会错误考虑了若批准其申请会减少沙下的丁屋土地,并令原居民在附近一带觅地兴建丁屋更加困难及成本大增,但有关土地分析报告则指即使改划土地后,涉案土地仍可兴建足够数目的丁屋以应付未来所需,更有助满足预计逾10年的住屋需求。 申请方又指城规会拒绝其申请的决定涉及事实错误或并不合理,因为城规会是基于村民对涉案地点或附近一带的丁屋有殷切的实际或潜在需求而作出有关决定; 而且城规会没有就有关依据或结论说明原因; 以及城规会的决定是基于丁屋需求而作出,但却没有迹象显示丁屋有迫切的需求,意为城规会全属推断,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 申请方要求法庭推翻城规会全部决定,并指令城规会重新考虑其申请。
官:城规会错误裁定涉案土地有迫切丁屋需求
法官高浩文经考虑后认为,若城规会批准申请方改划土地后,可能会影响涉案土地对丁屋的充足供应,而且城规会审议申请时有广泛自由裁量权。 申请方提及,涉案土地在2013年至2023年根本没有任何丁屋兴建申请,村代表亦表明村民没有兴趣在涉案土地兴建丁屋,而且随着2047年取消新界丁权的“大限迫近”,相信没有原居民斥资在涉案土地兴建丁屋。
“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考虑到过往有12个兴建丁屋的无效申请,未来或会重新申请,但申请方已向该12人购买土地,可见该12人即使之前有兴趣兴建丁屋,现时已选择出售相关土地,强烈表明他们不再对兴建丁屋感兴趣,故该12人不会有机会再提出丁屋申请,申请方亦建议城规会大可重新审视该12人有否重新申请兴建丁屋的意愿和能力。
法官高浩文指原居民虽有权在其土地兴建丁屋,但也有权放弃兴建丁屋并出售土地,故法官认为申请方成功证明城规会错误裁定涉案土地有迫切需求兴建丁屋,但城规会拒绝申请的理由显然并非事实,而且申请方亦已预留可兴建6至11幢丁屋的土地,足以满足涉案土地的丁屋潜在需求,故裁定城规会及“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处理申请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 遂裁定申请方胜诉,成功推翻城规会的决定,下令城规会重新考虑涉案改划土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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