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公署日前发表主动调查行动报告,揭发屋宇署收到劳工处提供的建造业承建商定罪个案后,竟误以为要收到详细资料才跟进,因而在2011至2021年的十年间,只曾就一宗个案向承建商作纪律处分;公署同时揭发建造业“未搭棚先签纸”情况,令社会哗然。《星岛》今日(18日)专栏文章“大棋盘”指,李家超对事件感不满,认为反映三大问题,一是组织文化,二是管治力度不足,三是主管督导责任不足,并拟设部门主管问责制,以提升管治能力。
工联会理事长、立法会议员黄国认为,公署报告反映问题属制度管理问题,指政府部门监督不能只针对巡查次数,而是需视乎巡查效果,例如屋宇署如何监管承建商到位,发展局标书如何做到重视职安。
公署报告提到,竹棚架、吊船等高空作业依赖“合资格人士”签表制度,“合资格人士”在棚架还未搭建完毕,已签发“棚纸”,当中涉制造及行使假文书。黄国指,现行法例只要求“合资格人士”签署表格后仅须交承建商备存,劳工处职安主任在有需要时查阅。他建议当局可要求“合资格人士”在检查日签表后,连同检查清单、现场图片及拍摄时间证明,一并交予劳工处备存,减低造假机会。而劳工处如发现承建商未验先签“安全纸”的弄虚作假行为,应转介警方跟进。
屋宇署与劳工处就建筑安全表现欠佳的承建商订立纪律处分转介机制,惟报告指屋宇署一直遗漏处理劳工处转介个案,因屋宇署按两项准则考虑纪律处分。第一准则是承建商在连续6个月内,于单一地盘触犯5项或以上劳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第二准则是建筑工程涉及死亡、截肢的劳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黄国建议降低“第一项准则”门槛,收紧为“连续6个月的期间内于单一地盘2项定罪以上”。
黄国认亦为政府的招标政策,必须更大程度展现“并非价低者得”,而是“职安至上”。他建议标书评审时直接加大“工地安全表现”的标书评审评占比,因目前相关评分占比只占12%,如价格等优势更高,则很容易弥补相关评分。他亦建议设“双信封”制度,在竞标过程中设立“工地安全表现”合格线,对职安健表现欠佳的竞标承建商实行一票否决。
另外,黄国指《职安健修订条例》虽已于2023年生效,将极严重职安健违法行为的罚则提升至最高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2年,但法庭对相关个案罚款仍多只是三、五万元,建议政府应审视职安健修订条例判罚个案中罚款及刑期的合理性,明显不合理便需提出上诉,避免判罚过轻失去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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