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玩线上游戏认识少女欢欢(均化名),双方因而成为男女朋友,后来相约3次入住饭店并发生性行为。不料,欢欢发现自己似乎染病,就医检查后确认是感染“性病”,欢欢母亲得知愤而提告,阿国被判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确定。欢欢母亲也提告民事连带求偿共120万元(新台币,下同)。
法院审理,欢欢母亲指控,阿国是成年之人,而欢欢尚未满16岁,身体、智识发育都未健全,阿国的行为侵害欢欢的身体、健康及贞操权,而且在事发之后,欢欢发现遭阿国感染性病,又被学校同学非议,造成身心承受到极大压力,因而排斥与同学接触,因而请求阿国赔偿精神慰抚金80万元。
欢欢母亲表示,她身为欢欢的母亲,对欢欢有保护及教养的权利义务,对于女儿所产生的身心创伤,她除了内心受有痛苦外,还需辅导及陪伴女儿,足认她基于父母关系之身分法益,受有损害而且情节重大,因此她请求阿国赔偿精神慰抚金40万元。
阿国辩称,她与欢欢当时是男女朋友,并且两情相悦,欢欢的母亲知情并无反对,足认欢欢的母亲同意他们交往。而且她与欢欢是合意发生性行为,每次性行为他都有“戴保险套”,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欢欢的身心健全发育,免于怀孕等后果,他对欢欢“并无任何恶意举止”。
阿国指称,他的家境清寒,父亲现在因案入监执行。他的祖父母都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而他本身还在半工半读,每月薪资收入约2万多元而已,独力负担自身日常生活开销并贴补家用,无力负担欢欢与其母亲要求的赔偿金额。他有意愿弥补,愿赔偿欢欢10万、欢欢的母亲5万。
法官考量,欢欢是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未臻成熟,缺乏完全性自主之判断能力,阿国与他发生性行为3次,对欢欢欢身心健全人格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侵害性自主决定及人格权,并且情节重大。
而欢欢的母亲负有保护、教养义务,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所生亲情、伦理、生活扶持等身分法益,也因阿国所为遭受不法侵害,除需陪同面对此一痛苦,更需随时予以协助、扶持、辅导,以免欢欢身心状况、两性关系产生偏差。
法官审酌,阿国并未与欢欢和解,并考量双方的身分、地位、资力与加害程度,以及欢欢与其母亲所受的痛苦等。日前依法宣判,欢欢与其母亲分别请求赔偿,以45万元、25万元为适当,应予准许。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