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通过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为病人在晚期照顾中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并让医护人员在执行病人意愿时拥有法律保障,是香港晚期照顾服务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医疗界势必面临一系列挑战,尤其是在法律风险管理、资源分配及社会沟通等方面,如何有效应对将决定条例能否成功落地。
这条由提出、咨询、研究再咨询,到今天终于通过立法的条例,标志着社会由忌讳到冷待,到同意执行,历时足足18年。2006年提出建议初期,市民对预设医疗指示认知度甚低,医生亦担心潜在责任,尤其顾虑病人在临终阶段或会改变主意,加上病人家属经常出现争议,因此一直未获支持。
此条例的核心精神是保障病人在末期阶段的尊严与自主权,很多晚期病人尤其是认知障碍病人,由于精神上的决断能力减退,往往不能及时向医生表达其医疗决定,遂希望透过预设医疗指示,预先表明其意愿。
但对医护人员而言,执行预设医疗指示伴随法律风险。首先,条例要求医护人员必须确保病人的指示符合法规,例如指示的见证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条例指定的适用条件(如末期疾病或植物人状态),以及病人在订立指示时是否具备精神能力。疏忽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条例》订明,在符合指明条件下,医护及急救人员,以及不论有否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施救者,将免于因有否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这保障将有助释除医护人员的疑虑。
其次,家属的情感因素可能成为医护人员执行指示的阻力。即使病人已在法律框架下清楚表达意愿,部分家属出于情感或信仰考量,可能对预设医疗指示的执行提出异议,甚至诉诸法律。对医护人员而言,如何在尊重病人意愿的同时平衡家属的情感需求,是一大难题。此外,医护人员可能面临误解,将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混淆,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被视为违反医疗伦理甚至法律。
医院在实施新例方面亦可能面临很多挑战。首先,医院需要额外投入资源,升级内部系统以适应条例的要求。例如,条例要求病人的预设医疗指示需被安全存档,这需要建立或升级电子健康纪录系统,确保纪录的准确性和讯息的共享性。但在目前公私营医疗系统尚未完全互通下,病人的跨院治疗需求增加了讯息共享的复杂性和挑战。
其次,医护人员的培训也是一大挑战。条例的实施需要前线医护人员充分理解法律条文及其操作细节,医院需要统一的内部指引,避免医护人员在执行时出现理解偏差。此外,条例要求医生在见证病人签署指示时,需确认病人的精神能力并解释指示的法律与医疗影响,这对医生的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面对上述挑战时,医院须制订清晰的政策和标准化操作程序,涵盖如何核实、执行和记录病人的预设医疗指示,确保医护人员有章可循。当遇到纠纷或模糊情况时,建立阶层分明的决策机制,让医护人员有明确的上报和请示流程。
针对条例的实施,医院应定期为医护人员提供法律与伦理培训,例如如何判断病人的精神能力、如何应对家属的情感反应等。同时,成立院内伦理委员会,帮助医护人员在面对伦理困境时做出正确判断。
此外,需加强公私营医疗机构的协作,建立全港统一的预设医疗指示记录系统,确保在病人转院或跨机构时,共享病人指示讯息。此外,医院应详细记录每次执行过程,包括指示的核实、家属的反应及医疗团队的决策,为未来可能的法律纠纷提供充分证据。
为了降低医护人员的执业风险,医院应制订应对法律纠纷的应急方案,当病人或家属对医疗决策提出法律挑战时,能迅速启动危机管理机制,并为医护人员提供法律支援。
条例的成功实施依赖于病人及家属的理解与支持。医院需主动推动病人教育,向病人及家属解释预设医疗指示的法律效力与重要性,消除他们对条例的误解。同时,应在病人订立指示时邀请家属参与,减少未来执行过程中的分歧。
未来政府应透过跨界别合作,积极在社区、长者机构、医疗机构进行公众教育,提升公众对预作决定文书、预设照顾计划及生死教育等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建立支援网络。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对保障病人尊严、提升晚期照顾质素具有深远意义,条例的成功不仅需要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专业配合,更需要整个社会对生死议题的理解。只有通过多方协作,香港才能实现更全面、更人性化的晚期照顾服务,让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旅程中拥有更多的尊严与自主权。
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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