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今天判刑,选委界立法会议员陈曼琪回应指,整个案件揭露各被告犯罪性质,严重危害香港繁荣稳定和法治,反中乱港本质昭然若揭,必须依法受到严惩,体现“罪责刑”相统一。
她指法庭考虑各项因素后,裁定被告分为“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又认为法庭对戴耀廷等首三名“首要分子”采15年监禁的量刑起点属于偏低。
陈曼琪表示,《香港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该法第45条、第62条及第65条清楚列明《香港国安法》对香港本地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第159C条)具凌驾性。法庭就本案判刑目的指出该案涉及串谋控罪,因此《香港国安法》第22条规定的处罚类别并不完全适用,但可用作参考。她建议律政司考虑就个别刑期及本案涉串谋控罪,《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处罚类别并不完全适用的法律观点提出上诉。
支持法庭无畏无惧 公平公正独立审理国安案
陈曼琪又表示,支持香港法庭无畏无惧,公平公正独立审理国安案件,并谴责美西方外部势力对本案庭审攻击抹黑和施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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