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女护理师指控父亲从初中一年级至大学三年级期间,每周2次在家中强迫她口交、手淫,还碰触她的胸部、私处。由于对方威胁如果曝光此事家人会更不好过,导致她隐忍长达13年才向台南地检署提告,但父亲否认犯行。检方起诉后,一审却认为,女方的供词不合常理且前后不一,也没有其他证人亲见她被侵害后的反应,加上检方提出的医院精神鉴定报告无法作为补强证据,认定罪嫌不足判处无罪,可上诉。
女护理师指控,父亲从2009年她未满14岁开始,直至2016年成年就读大学三年级期间,大约一周2次在住处抚摸她的胸部、下体,还要求她帮忙打手枪、口交。因为对方是父亲,她不敢反抗只能顺从,直到大学毕业出社会工作,才不甘受害提告。由于女护理师指被害时年纪尚轻或被害时日迁延过久,无法详记被害的时日,检方最后起诉父亲性交、猥亵各4罪,合计8罪。
台南地院审理时,发现女护理师先是指控父亲会趁家中无人或家人睡觉时性侵猥亵她,之后又说有时家裡还有妈妈、哥哥或白天妈妈在洗衣服时,父亲也会进她的房间性侵猥亵;甚至一开始要她口交时,由于她不会,父亲还会播A片给她看,要求她学裡面女主角的动作,除认为她的供词前后不一,时间、次数也说不清楚外,也对父亲何以有充裕时间播放A片给她观看,并要求口交却不惊动家人部分,怀疑对方指控内容是否属实。
“合议庭”还认为,出面替女护理师作证的哥哥,也是听是对方说的,并没有听眼看到;加上这段期间女护理师完全没有向家人、师长、友人或同学反应被父亲性侵猥亵,也没有人亲眼看到她在案发后的反应;同时,女护理师从国中到大学的学业成绩及导师评语,亦看不出有遭遇重大事件导致影响身心状况及学业表现的情况。
至于医院精神鉴定报告,指女护理师“未完全符合创伤后压力症”,仅符合“非特定的创伤及压力相关障碍症”,“合议庭”也强调,对方在案发后长达14年之久才接受鑑定,不仅与此案的关联性薄弱,其原因也难以排除其他的工作、情感等因素所致,不足以作为补强证据。
最后,“合议庭”以检察官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服形成父亲有对女护理师性交、猥亵行为的确信心证,加上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父亲的犯行,本于“无罪推定”原则,既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就应该判处无罪。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