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女总督察去年10月休班时醉酒,大闹中大医院,警员到场调查时,女总督察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女总督察否认一项醉酒时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传票控罪,经审讯后,裁判官覃有方今日于沙田裁判法院裁决指,被告案发时情绪不稳,更一时说出日语,必然自知行为不可接受,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覃官质疑控方何不起诉更严重罪名,被告行为明显抗拒警务人员,判囚15日,缓刑2年。
辩方求情指被告没有案底,相信本案只会判处低级罚款。覃官反问被告身为高级警务人员,在案发一个多小时内多次行使警权,破坏警队形象,可以考虑判监。辩方又求情指被告案发时休班,身份与一般市民无异,故警务人员身份不相关。覃官反驳指被告曾经宣誓,更引述警队就职誓言指警务人员应一直遵守秩序,明言对控方不起诉更严重罪名感到意外,被告行为明显抗拒警务人员。辩方补充被告从警三十年,若判囚将失去一切。
覃官判刑指不解控方何以只起诉本案传票控罪,被告叶文仪身为高级警务人员,行为令警队蒙羞,不符警队期望,又明言不同意警员休班时只是普通市民,认为即使休班亦属警员,若不以身作则如何服众,故判囚15日,有见其从警30年,判处缓刑24个月。被告庭上多次打算自行发言,遭其代表律师制止,庭外表明将会上诉。
覃官裁决时复述辩方争议,指涉案中文大学医院属私家医院,案发地点设有电子门,一般人不容内进,故非公众地方。覃官反驳指要是如此,则公立医院手术室之类不予人内进的地方均属私人地方,覃官认为只要获许可便能内进的地方均属公众地方,而案发地点只设电子门,被告叶文仪身为病人亲属,获准内进病房探访逗留,故病房实属公众地方。
辩方不争议被告案发前曾饮用1罐啤酒,覃官引用案例指若行为对人造成骚扰或苦恼便已构成行为不检,毋须使用暴力或侮辱。覃官详述现场警员随身摄录机的片段中的被告案发言论,包括“你哋咁样样对自己人?”被告又批评警员待其如“黄丝暴徒”,声言“我告Q佢”,高声叫“攞我手机来”,挑衅指“你当我Kai 㗎?我话你知,CID嘅嘢我熟过你”等,明显情绪不稳,态度不合作,说话不连贯。覃官续指3名警员欲带被告到会议室时,被告表现不合作,拒绝随行,更反方向离开,又向护士站扔纸团,叫嚣愈发吵闹,骚扰其他病人,又叫又笑,自言自语。
覃官认为被告案发时骚扰医护人员,话语不连贯,更一时说出日语,情绪步履不稳,行为并不正常,必然自知行为不可接受,加上被告案发前曾经喝啤酒,故相信其行为受酒精影响,裁定其醉酒时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传票控罪罪成。
被告叶文仪被票控于2023年10月22日早上6时25分至7时42分于中文大学医院7楼,醉酒时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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