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夫妻共同债务惹争议,丈夫借钱炒股蚀千万自杀,妻子遭起诉承担巨债

发布时间:2024-08-30 09:31

近年炒股蚀钱已成常见现象,但内地一名公务员的丈夫因投入逾千万元炒股,最终蚀清及在家中自缢,其后更遭丈夫生前的5名好友及同学陆续打来电话催债,要求偿还丈夫生前欠款490万元,惟她对其丈夫生前巨额借款及用途却表示毫不知情。

夫妻共同债务惹争议

5人要求遗孀还债及利息

据内媒报道,内地广东省茂名市一名公务员张兰(化名)发现,同任职公务员的丈夫周飞(化名)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逾千万元炒股,但账户资金全部蚀清,而自杀时间是临近数笔借款利息支付日期,因此推断丈夫生前巨额举债都是用作炒股,其后因无力偿还而自杀。

其后丈夫生前的5名好友及同学先后诉诸法院,要求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张兰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张兰认为丈夫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巨额债务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而且该5人均认识自己,但从未提及借款,借据也没有自己签字和追认,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多份判决存在不同认定

报道指出,法院陆续就起诉作出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认定。在已审结的几宗案件中,3间法院认为,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周飞银行账户曾经有多次转账给张兰和儿子,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1间法院则认为,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张兰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

不过,在被几间法院判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养老金社保卡、银行卡已被冻结,位于广东茂名的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

“双方合意”属重要条件

事实上,近年围绕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问题争议不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借款用途”影响债务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则明确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借款用途”成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

学者吁家庭债务推“共债共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曾撰文表示,在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上,要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发,在司法适用中可借鉴法国法的经验,确立“数额过大排除”规则;亦即是对于以一方名义缔结的债务,即使一方声称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数额明显过大,则应排除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非举债方不能负连带责任。

他又指,对于此类数额过大的家庭债务,应该要求配偶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推行“共债共签”规则。

另外,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向全国人大提备案审查建议的李秀萍亦认为,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与婚姻家庭的生活功能没有必然联系,仅仅由于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之间应当互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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