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在今(2024)年2月某日,搭乘台铁区间车列车时,趁著当时是下班人潮拥挤,竟在车厢内对1名少女起色心,趁对方毫无防备不及抗拒之际,伸手触摸她的胸部及臀部,以此方式予以性骚扰得逞,女子不甘受辱愤而报警提告。
▲色男趁列车车厢内人潮拥挤,竟对少女摸胸还袭臀,处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法院审理,检方起诉阿国,依成年人故意对未满18岁之少女犯性骚扰犯行,请求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加重其刑。而被害少女是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但阿国在警询及检方侦查时都供称,他不知道对方是谁?因此无从认定,阿国是涉犯“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罪”。
检方起诉使用之法条,对于阿国防御权行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予以更正论罪,阿国所为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
法官考量,阿国对于犯行都坦承不讳。法官认,阿国趁少女不及抗拒之际,徒手触摸臀部得手,属偷袭性、短暂性、有性暗示的不当触摸行为,在少女尚未表达性自主意愿时即已结束,应属性骚扰行为。
法官认为,阿国仅为逞一己私欲,不顾少女之意愿,恣意触摸胸部及臀部,以此方式性骚扰,不尊重他人身体性自主权,而且阿国的行为,对于少女身心造成相当程度伤害,阿国所为实属可鄙。
法官审酌,阿国坦承犯行之犯后态度,并斟酌其教育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并无前科之素行等。日前依法简易判决,阿国犯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