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屋户虚报未持有物业被判罚款及社服令,公屋单位被收回

发布时间:2024-05-30 20:24

房委会指,两名公屋租户因各自拒绝或忽略申报其在港的住宅物业拥有权,各被判罚款12,000元及判160小时社会服务令,其公屋单位亦被收回。 

案情指,两涉事公屋户分别居住于柴湾兴华(二)邨及柴湾邨,两人在2022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均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然而,房署其后调查揭发,兴华(二)邨公屋户在案发时联权拥有一个位于长沙湾的住宅物业;柴湾邨公屋户则独自拥有一个位于柴湾的住宅物业。该两公屋户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检控,并于周二(28日)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其中一名涉事公屋户居于柴湾邨。资料图片

▲其中一名涉事公屋户居于柴湾邨。资料图片

发言人指,房署早前已收回柴湾邨的公屋单位,亦已向兴华(二)邨公屋户发出迁出通知书以收回该公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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