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涉销售含虚假说明新冠口服药,公司及职员分别罚款

发布时间:2024-05-24 19:38

海关指,一间药房及其销售人员因销售或为售卖用途而管有附有虚假成分说明的新冠口服药,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和《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今天(24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分别被判处罚款50,000元和22,000元。

药房涉销售含虚假说明新冠口服药

海关跟进4宗同类个案 有被告判囚5月

发言人表示,海关早前接获衞生署转介4宗怀疑供应附有虚假成分声称的新冠口服药物个案,海关经调查后于2023年6月采取执法行动,在全港各区拘捕多名涉案人士,当中包括药房职员。其中3宗案件的涉案人士和药房,早前已因违反上述两条条例,于观塘、东区及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就各项控罪分别被判处罚款3000元至7000元、160小时社会服务令和被判囚7星期至5个月。

海关对4宗案件的法庭裁决表示欢迎,指判刑具阻吓作用,并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对不良分子作出清晰明确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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