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银行行长8年骗数千万判无期,204被害储户损失未追回

发布时间:2024-05-17 12:54

在湖南临武邮储银行支行任职支行长多年的唐姣香,2014年9月至2022年1月在银行工作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经营等事实,隐瞒其无法归还借款的真相,向亲友、同学、储户等大肆借款,涉案金额超过425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出借人实际损失2854万余元。报案的被害人有204人,大部分是唐姣香所在银行的储户,迄今分毫未追回。

湖南女银行行长8年骗数千万判无期

1966年生的唐姣香,2012年起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储银行)湖南临武县东云路支行行长,2015年退休后,被回聘仍任同一支行行长,直到2017年后改任该支行“外包大堂经理”。

借款在银行进行还有印章

唐姣香诈骗一案,司法机关仅查到其少量违法所得,200余名借款人损失难以挽回。多名被害人认为,银行方面应承担监管缺失的民事责任。

澎湃新闻报道,被害人称,当初借款给唐姣香是相信她“行长”身分,且“借款”行为均在银行完成。在给少数被害人出具的借条上,唐姣香还盖上了“临武县邮政局中心邮政储蓄所”公印。

“当时看到她盖了公章,她本人也签了字,我就很放心。”被诈骗422万余元数额最多的被害人黄荣菊说。据唐姣香供述,涉案的印章并非其个人私刻;但邮储银行郴州市分行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我们印章管理序列里没有这枚章子”。

“我们都是依法办事。”邮储银行郴州市分行行长唐伟说:“法院判决怎么办,我们就怎么办。”对于银行是否存在监管责任,唐伟拒绝回应。

临武县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组织当事各方协商,由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银行有否监管责任?

目前,唐姣香诈骗案204名被害人的2854万元损失难以追回。作为唐姣香工作单位,邮储银行方面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刘骏认为,银行是否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主要取决于唐姣香的行为是否构成执行职务的行为。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唐姣香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根据她出具借条时的身分、场所以及借条的内容来判断。

刘凯认为,本案中唐姣香长期担任支行负责人,借条是她在办公室或银行经营场所出具,少量借条上还盖了章,“那她的借款行为就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如果被认定为职务行为,那银行就应承担还款责任”。

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幼德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出借的款项,是进入唐姣香个人账户或其指定的亲属账户,并未进入银行账户,所以很难认定唐姣香向他人借款是职务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行为。

不过,李幼德指出,银行方面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银行与唐姣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唐某应该是积极地、主动地构成侵权,银行可能是消极地、不作为地构成侵权。一个是故意,一个是故失,这两者的结合造成了储户的损失。”李幼德说,《民法典》规定,如果银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的主体之一,那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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