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荣光》上诉案|律政司上诉得直,上诉庭颁下临时禁制令

发布时间:2024-05-08 18:43

香港律政司司长早前申请《愿荣光归香港》临时禁制令被拒后不服上诉,早前指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时,法庭不应代替行政机关或以普通法观念考虑措施效用。法庭之友早前质疑律政司说法有变,上诉时改称《愿荣光》等32首相关歌曲违反《香港国安法》,质疑其是否有程序特权,若因此推翻原审裁决做法不当。上诉庭今午裁定律政司胜诉,上诉得直,下令禁制《愿荣光归香港》一系列歌曲的订明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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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同原审对禁制令效用及与刑事法兼容之裁断及理据

判词分析指只有当民事禁制令协助预防个别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对刑事法律达致维护国家安全之公共利益目的而言有必要,才应颁发民事禁制令,而法庭受特首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发出的证明书约束,须遵从行政机关对国家安全的评估,法庭行使酌情权批予禁制令时,亦当牢记其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职责。判词续指假如禁制令牵涉任何基本权利,法庭必须信纳施加的限制合宪,而条文必须清晰明确,范围不应较刑事法律宽广,也不应不相称地侵犯权利。判词指出本禁制令可以影响后来者,应包含明确保障,使日后任何受影响人士得以向法庭寻求予以作废、更改、澄清或作出其他陈述,故上诉庭经考虑刑事法律的各个范畴后,认为与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没有抵触或不一致,以致不适合颁发禁制令。

上诉庭同意原审法官指,因为对动机清白者可能产生“寒蝉效应”,禁制令可能牵涉言论自由,动机清白者虽非禁制令对象,但担心要负上违反禁制令的严重后果,可能会感到被逼不进行合法行为,惟上诉庭亦同意原审法官指禁制令合宪。然而上诉庭不认同原审法官对禁制令效用、与刑事法律兼容程度、“针对所有人”效果的裁断及理据,以至其拒批禁制令决定。

禁制令有助加强阻吓实际或潜在违法者

上诉庭解释指受禁人士过去及威胁进行的行为,从广泛持续无视刑事法律的情况可见一斑,而公众误解相关歌曲活动,更令情况恶化,清楚显示单凭刑事法律不会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禁制令必须协助加强预防,加强阻吓实际或潜在违法者,并消除误解。刑事问题实属严重,法庭必须立刻干预,改变非法现状,否则可能进一步破坏国家安全,无法补救。有见于不同人士在网上进行相关歌曲的非法行为方式,要个别采取法律行动并不切实可行,要求网络平台营运者不再便利其平台上进行的该些行为较为有效,故有必要颁布禁制令以说服网络平台营运者从其平台删除相关歌曲的问题片段,对方亦已表示如有法庭命令便准备配合政府要求。

因此上诉庭接纳行政机关评估指,单凭检控明显不足以处理严重的刑事问题,有迫切需要以禁制令协助刑事法律维护国家安全。上诉庭指出特首发出的证明书以及证据均指有关刑事行为构成国家安全风险,违反国家安全利益,须马上制止,重新行使酌情权后,信纳应批出禁制令。上诉庭亦信纳禁制令范围不比刑事法律宽广,已顾及言论自由,容许学术及新闻活动等部份相关歌曲合法行为不受限制,而其中有条文可供人任何日后受禁制令影响的人士得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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