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侍应四度与14岁亲妹乱伦,囚6年半报告指事主受严重创伤

发布时间:2024-05-06 16:33

24岁男侍应为“占便宜”,5年前四度在小西湾住所与约14岁妹妹性交,被捕后直认“阿sir,我系有同佢发生过性关系”,早前承认了4项乱伦罪。法官陈仲衡今午于高等法院判处被告监禁6年半,引述创伤报告指事主经常遭被告及父母施暴,案发后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出现幻觉、幻听、被逼害妄想及抑郁,向社工揭发案件后被母亲责怪丢脸,要求撤销口供。

事主经常遭被告及父母施暴,向社工揭发案件后被母亲责怪丢脸,要求撤销口供

▲事主经常遭被告及父母施暴,向社工揭发案件后被母亲责怪丢脸,要求撤销口供

陈官判刑前引述事主创伤报告指,兄妹关系不如辩方所言要好,现年29岁被告T.T.C.及父母经常暴力对待事主,事主屡向母亲投诉被告恶行亦未有制止,视若无睹,向外求助亦无补于事。陈官续引述指事主案发后受严重影响,出现幻觉、幻听、被逼害妄想及抑郁症状,无法正常上课,惟母亲以生活艰难为由,要求事主忍耐,事主终向学校社工揭发案件,母亲曾因此责怪事主丢脸,要求事主撤销口供。

陈官再引述指事主原本害怕被告,平常会察言观色了解被告心情好坏,现感到自责羞耻,后悔当初没有武力反抗被告,又自觉失去了家庭,与母亲关系疏离不想再度联络,亦因对方认为自己制造麻烦而感到伤心。陈官引述报告最后指事主因受漠视和家暴而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现在不再信任及恐惧男人,此后活于恐惧之中,凡看见身形与被告相若之人都会感到惊恐,害怕遭受被告报复,未来将离开家庭独立生活,亦需持续接受治疗。

陈官判刑指本案违反基本伦常道德、家庭结构,须判刑阻吓望抚平伤痛,被告比事主年长9年多,2017至2019年间4次乱伦,拒绝接纳辩方解释因兄妹感情要好要犯案,因为被告亦抱持“占便宜”心态犯案,亦与报告内容相违背。陈官续指事主所受伤害加重刑责,每项乱伦罪以6年半监禁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三份之一,部份刑期分期执行,终判囚6年半。

案情指,被告T.T.C.18岁毕业后从内地来港,与母妹同住于小西湾某单位,父亲则于2017年中离世。案发于2017年至2019年,某日年约24岁的被告与年约14岁妹妹单独在家中沙发上看电影,由于沙发较小,2人靠得较近,被告声称自己有性欲及有反应,为“占便宜”故靠近妹妹行为暧昧。被告抱着妹妹,拉起上衣,紧贴身体,主动以阳具接触对方大腿,再尝试插入阴道惟不果,被告转而躺下,置妹妹在上,妹妹将阳具放入阴道性交,为时约10至30分钟,期间没有使用避孕套或射精,事后2人若无其事。被告认为妹妹没有拒绝因为根本不解2人之事。

2019年11至12月被告与女友分手后,月内3次与妹妹交欢,期间妹妹曾为被告手淫,最终均没有使用避孕套或射精。事后2人曾起争执,从此再没有交欢。被告2021年12月20日晚上于小西湾广场被捕,警诫下指“阿sir,我系有同佢发生过性行为”,其后在3次录像会面披露上述事件。

现年29岁被告T.T.C.承认身为男子,于2017年至2019年12月期间,在香港小⻄湾某单位,四度与16岁以下的女童X性交,而其知道女童X是他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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