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与13岁少女小萱(化名)交往同居,2022年5月起,在租屋处,未违反小萱意愿之下,发生合意性交行为共6次,直到后来,小萱因为腹痛就医后引产,医院依法通报后,警方追查后依法将阿国送办。
法院审理,阿国对于犯行坦承不讳。法官认, 阿国与小萱曾为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 小萱在案发时是未满18岁之少女,但因刑法第227条第1项之罪,是对被害人为未满14岁之少年所设之特别处罚规定,自无再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法官考量,阿国虽未以强暴、胁迫,或是以其他违反意愿之方式,对小萱做出性交行为,但他明知喜萱未满14岁,仍与她发生性交行为,难认有何值得同情的特殊情况。
阿国对小萱发生性交行为之次数有6次,势必对小萱的合理性知识认知,造成一定程度之影响,另外,阿国在本案之前,就曾因对未满14岁的少女,违反其意愿发生性交行为,经法院判刑确定,在入监执行前,又再犯下本案,可见阿国对于性关系的守法意识薄弱,应给予相当程度之刑责以示惩戒。
法官审酌,阿国虽已与小萱及家属达成调解,阿国所为 虽经小萱同意,但仍对其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所为实有不该。日前依法判决,阿国依犯对于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共6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