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爱上公司已婚的男同事,2人发生性关系还生下一女,人夫后来向妻子坦承外遇,妻子向该名女子提告求偿100万元(新台币《下同》),一审判她须赔偿20万元,上诉后,二审认定她造成人妻相当大的精神上痛苦,改判赔100万元,全案确定。
妻子说,该名女子与自己老公从2021年12月10日前某日起,有逾越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交往,且2人发生性行为,该名女子因此怀孕并生有一子女,显已侵害她之配偶权,致她身心严重受创,应给付她100万元。
但该名女子说,她虽与男子从2019年6月间某日起交往并发生性行为,至2020年7月间欲结束交往,却发现怀孕,对方不愿负责扶养,故2人间就此争执,他的妻子婚姻关系存续中,放任纵容自己老公与她发生性行为,难认其受有重大精神损害。
一审判决该名女子须赔偿2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她明知男方是有配偶之人,竟与他为逾越一般社交行为分际之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及生下一女,依社会一般通念,已足以破坏夫妻婚姻关系中,配偶应负之诚实义务,自属侵害配偶权。
高院认为她属侵害身分法益情节重大,已对人妻造成相当大之精神上痛苦,及两造前述之学历、工作、资力、家庭状况等一切情状,判赔100万元之精神慰抚金。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