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陈弘毅︰违法标准清晰,市民最需留意煽动意图罪

发布时间:2024-03-27 09:36

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港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陈弘毅表示,基本法23条立法范围虽广、力度相对严厉,但相信因违法标准清晰,叛国罪的检控会较罕见,整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市民最需要留意是煽动意图罪。

陈弘毅

陈弘毅在一份报章撰文指,《基本法》第23条是一国原则重要体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则标志一国两制的法律秩序在港完成建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基本上保留了原有刑事罪行条例第9和第10条的煽动罪,作出适应化及补充,主要是说明构成煽动罪的必要元素,并不包括煽动他人使用暴力。

市民发表言论时要留意相关法律标准

他认为,市民最需要留意是煽动意图罪,本港法庭自2020年起审理30多宗煽动罪案件,市民发表言论时要留意相关法律标准,以免误堕法网。23条立法后,煽动罪最高刑期由两年增至7年。煽动罪主要是指煽动对于国家、政府、立法机关或法院的憎恨或藐视,或煽动不同社群之间的憎恨或敌意。但他强调,基本上对政府体制或政策的建设性批评或改良建议,不会构成煽动罪。

他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部分内容和罪名不是新创的,而是香港在回归前的法律已经有的,今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只是作出“适应化”和增补,包括叛国罪和煽动罪,并把普通法的隐匿叛国罪订为成文法。他形容市民毋须担心多条控罪,举例指在和平时期叛国罪检控极少;一般人不向官员刺探或收买“国家秘密”,就不会触犯刑法,披露国家秘密亦设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而组织遭禁制下,只要市民之后不与其交往便不会犯法。

他又指,至于境外干预罪,控罪关键在“配合境外势力”及“不当手段”的定义,估计实践中“境外干预罪主要是针对外国势力通过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应毋须担心触犯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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