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 | 国家秘密罪免责条款,林定国:辩方举证责任属最低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4 13:53

《基本法》23条立法昨日(23日)生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电视节目《讲清讲楚》继续解说条文。林定国及邓炳强重申,市民会否触犯煽动或发布国家秘密等罪需视乎“犯罪意图”及“客观证据”。林定国强调,国家秘密罪内的免责条款,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在所有举证标准最低的一种,毋须达至毫无合理疑点,例如被告说“我真系唔知”,法庭也可能会信纳。邓炳强表明执法“不会太草率”,又澄清23条立法后,市民继续享有包括游行、集会的权利,表示只要按照法例规定,是绝对没有问题。

国家秘密罪免责条款

▲《基本法》23条立法昨日(23日)生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电视节目《讲清讲楚》继续解说条文。资料图片

邓炳强:执法不会太草率合理怀疑、够证据才会检控

林定国强调,整套法律中除了客观行为,也要考虑该事件的背后意图或目的是什么。他举例指,如有市民将西方国家批评23条的声明分享上网,若他放上网是很认同这些言论、再加上留言,或纯粹挑动市民对于特区政府或中央仇恨,那当然有风险。但若他只是放上网邀请大众回应、想追求多一些认识、有求真或好奇的感觉,则很难说他有意图危害国家安全。

被问到若不断放上网寻求讨论,但人们不理会,会否构成合理怀疑、即使不入罪“都拉佢返嚟问下”。邓炳强回应表示“不会太草率”,指控方有责任证明犯罪,当搜集了证据、认为有足够合理怀疑可能会检控,才会“捉佢返嚟问”。

留念“煽动刊物”属合理辩解?林:到处派、宣扬或属煽动意图

若有刊物已被法庭或政府说明是“煽动刊物”,留作历史见证、留念是否属合理辩解,林定国举例指,若有客观理由相信有人想明天拿出来到处派、到处宣扬,那就已经去到煽动意图;又或他有不只有1本、可能有100本,笑言:“100本?你唔会系用嚟留念挂?”认为会有一些客观因素帮助去推论。但如果该人士给出的理由根本完全不会有危害国安的风险,也没有这个想法,相对上较大机会构成合理辩解。他又举例指如果该人连该刊物内容都未曾了解,那本书近一千页,当中有一页纸原来客观上有煽动意图,但他也不知道的,那没可能指出他是有犯罪。

至于煽动意图方面的“负责辩护”条款,政府当局一向表示批评政府是没有问题。被问到若有人目的是希望不断透过批评令政策取消,但其客观效果或会煽动大家对政府憎恨,会否算作犯罪,林定国表示需视乎发布时该人的“主观心态”和“想达到什么目的”。他解释若批评政府、发表强烈意见的意图是真的想政府做好些,原则上很难推论到纯粹挑起仇恨。

批评政府难证明真实意图邓:难处非在市民难度是在控方

被问及“你又唔系佢肚入面条虫”,难以证明该人的真正意图,邓炳强回应“要证明你唔系一个合理的批评,难处唔系在市民身上,难处系喺控方身上”,指“犯法一定有证据,或总有些佐证”,直言“你犯法,我就一定有办法搵你证据出嚟”。

至于国家秘密罪,若真的非法披露后,应如何去证明自己不知道,是否只需说“我真系唔知”?林定国回应指“咁可能已经够啦”,指控方有举证的责任,只要提出某些证据或争议点,令法庭认为事情是要值得讨论、要去争辩,那整个责任已转回控方身上。林定国强调,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在所有举证标准最低的一种,毋须达至毫无合理疑点。他举例指,“或者你愿意宣誓话我真系唔知道”,可能法庭都会接纳,当然也不是那么简单,这需视乎客观环境考虑是否信纳。

而使用游行示威表示意见会否较其他方法更容易堕入“有煽动的意图”,邓炳强澄清,23条立法后并不会令市民以后不能再游行示威,指23条中的第2条例明,市民继续享有包括游行、集会的权利。他表示只要按照法例规定去做,是绝对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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