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港府谴责澳洲及中国台湾发外游提示污蔑国安条例

发布时间:2024-03-22 19:26

香港特区政府今日(22日)就澳洲及中国台湾地区假借所谓外游提示,诬蔑抹黑《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赴港风险增加,无须意图亦可能触犯法例,对这些以虚假、歪曲事实及危言耸听言论散播恐惧的政治操弄,予以强烈谴责。

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 不会误堕法网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订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刑罚。 香港的执法部门是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的违法行为采取执法行动。 控方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一般旅客(包括澳洲、中国台湾地区来港旅客)不会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会误堕法网。

严守《香港人权法案》相关权利丝毫无损

发言人重申,根据《条例》,只有在符合该条例订明的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延长被捕人在没有被起诉下的羁留期。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五(三)条,被捕人有权获迅即解送至法官,而相关建议丝毫不会损害这个权利。 如有需要延长被捕人的羁留期,必须向法院提出,而法院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基于指定的理由(例如有关羁留对保障或保存该罪行的证据,属于必要)延长羁留期属有理可据的情况下,才可批准其申请,而在任何情况下延长期总计不得超逾14日。 这些多重保障可确保有关人士不会受任意拘留、其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不会受侵犯,而且其他国家亦有相关法例让执法机构延长羁留期,例如英国可延长羁留期14日,新加坡甚至可在未经起诉的情况下对疑犯进行为期最高两年、并可进一步延长的拘留。

英美加欧洲国安条例均有相类限制

至于《条例》下的限制咨询律师的权力,有关权力具备足够的保障,确保与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和选择律师的权利相符。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政府如有相当有力理据,可在特殊情况下,暂时限制被捕人咨询律师的权利。 英国、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的法律均允许此类限制。 而尽管被捕人咨询律师的权利受到局部限制,但调查人员仍然必须尊重被捕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保持缄默的权利。

特区发言人指,留意到近日个别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及日本等)及一些境外组织继续就《条例》作出毫无事实根据的批评,无视《条例》获强大民意支持,且有利香港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企图误导公众,应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