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 | 政府建议特首及行会为维护国安订立附属法例,违者可囚7年及罚款50万

发布时间:2024-03-14 08:09

政府当局在3月8至13日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将会就《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以回应委员的意见, 并作出所需的技术和文本修订。在顾及委员的意见及经内部检视的拟议修正案,保安局对原有条文提出的调整/补充。

政府建议特首及行会为维护国安订立附属法例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

其中在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相关保障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并为更有效地实施以下法律及解释,订立附属法例 ——《香港国安法》,包括当中第五章关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的条文;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根据本条订立的附属法例,可规定违反该附属法例属可公 诉罪行,并可为该罪行,订明罚款不超过500,000元及监禁不超过 7 年的刑罚。

保安局指建议加入此条文是因应有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本条例应参照其他条例,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权力,以就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即《香港国安法》及其相关解释,及通过后的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具体实施事宜作出进一步规定,及应对未能预视的情况。

此外,修订包埋行政长官可向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发布行政指令,进行维护国安工作;另修改“国际组织”等字眼定义、扩大公职人员定义等。

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始施以限制的规定

至于针对潜逃者施行某些措施,政府亦吸纳了议员意见,删除发出手令后6 个月始施以限制的规定。

公务人员须协助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方面,政府建议加入任何公务人员须向在特区的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任何部门、机关及其人员,及时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配合、支持和保障。当局解释,修订原因是因应议员认为,虽然条文已表明任何公务人员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但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条文,将有关责任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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