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当局将提修订,禁制潜逃者措施毋须等待拘捕令发出后半年始生效

发布时间:2024-03-12 10:43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举行第15节会议。《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局有权指定某人为潜逃者,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已届满。多名议员昨日质疑时限的必要性,指过往有许多潜逃者离港后“唱衰香港”,认为无必要“绑住自己”,等满6个月才指定该人为潜逃者。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考虑议员意见后,会就针对潜逃者措施的条文作修改,包括积极考虑在保安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

邓炳强

新修订下 避免针对潜逃者措施影响第三方

目前条文要求保安局局长可于满足下列情况下,实施对潜逃者的打击措施:

- 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72(1)条,发出手令将该人拘捕

- 已採取合理步骤将发出该手令一事通知该人,或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已知悉该手令已发出发出该手令后的6个月期间已届满该人仍未被带到裁判官席前

- 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并非身处特区

邓炳强表示,会就针对潜逃者措施的条文作出修改,包括积极考虑在保安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

就禁止与潜逃者进行不动产相关活动的条文,有议员关注租客会否无辜被牵连要“漏夜搬屋”,邓炳强指会积极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订立的合约,有关第三方不应被视为违法。他认为提出相关修订后,仍可达到打击潜逃者的效果,亦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令无辜者放心。

至于禁止与潜逃者合资企业或合伙的规定,当局同时计划加入条文,表明任何人不会单单因为与潜逃者潜逃前租入不动产、合资、合伙和投资,而被视为违法。

草案提出加强针对潜逃行为,包括保安局局长可暂时吊销潜逃者执业资格。经民联的林健锋表示,现时草拟条例无法阻止一些“成日讲大话当食生菜、大话连篇、孭住咁多案喺身”的罪犯或在逃人士在其他地方印卡片、考牌执业。林健锋指,明白通知外国有关团体有困难,问及当局有否对策加大条文力度。

邓炳强回覆时指若逃犯在外地印卡片、利用已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去找工作是有违诈骗相关罪行,认为理论上外地相关团体应作反应。惟若有外部势力厚颜无耻,“明知佢係无咗资格仍要基于政治原因而俾佢”,该国的公信力则会被受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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