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继续开会,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席间讨论到容许就国安案件,申请延长目前最长48小时羁留时间,至最多14日的内容。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乐逢源解释,申请延长羁留时间时,法例列明警方须向法庭交代,调查按理不能在有关申请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羁留,对保障或保存罪行证据,或对讯问捕人属于必要。他提到,法庭在什么情况下可批准延长羁留时间,已有明确规定,认为做法符合人权法要求,亦符合尽快将被捕人带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独立决定的原则,不会导致相关人士被任意羁留。
工联会吴秋北关注到14日的界线如何厘定,过往有没有“走犯”情况。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以《香港国安法》实行3年经验,相信14日调查日数很足够,过往48小时时限较短,确实出现过未能检控,导致有嫌疑人担保外出并潜逃的情况,14日拘留时间相信可以避免,相信已可以得到一些初步调查资讯。这亦平衡了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