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议员忧一拘捕即延长羁留 林定国:申请要有理由

发布时间:2024-03-10 20:09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午(10日)最后一节会议聚焦向法院申请延长羁留期的安排,民建联周浩鼎问到,警方可否以防止被捕人通风报信为由,申请延长羁留。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响应指,延长目的在于让警方搜证,若相关人士通风报信影响搜证工作则符合此目的。

民建联陈克勤则问及,会否出现警方一拘捕就申请延长羁留的情况,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强调要向裁判官解释,说明为何不够时间搜证,相信短期内提出申请或有欠合理性。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就指出,外国对于牵涉国安的案件,均有延长羁留的做法,林定国认同,并称做法有必要性,重申提出申请要有理由,认为这反映对被捕人的尊重及关心。

「A4联盟」杨永杰,以及行会召集人、新民党叶刘淑仪同样关注申请延长羁留需为「总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或获其授权的警务人员」,问及是否任何职级警员均可获授权。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称,条文没有写明职级要求,但指出向裁判官解释延长原因的确需要是「总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预料获授权人要是此职级。

廖李可期又指,针对被捕人首48小时羁留期的计算方法,不计算该人就医和往返医院的时间,是考虑到此前有被捕人士花长时间就医,令警方问讯时间大大减少,故需要扣减非问讯时间。她又表示,是由指定法官担任审批延长羁留申请的裁判官。

选委界管浩鸣和民建联黄英豪均认为,条文中含交代原因之意的「告发」(lay information),中文字眼与大众理解相关太远,建议用上市民明白的字词。廖李可期认同「告发」非公众易理解的字词,但法律文件多用,倘于此情况下修改,与其他法律文件不对称。

宪报会刊登受禁组织和成员

会上另审议有关禁制组织的条例,黄英豪关注「禁止参与受禁组织的活动」条文无域外效力,如相关组织在海外运作如何规管,廖李可期强调条例用于处理香港运作的组织和相关取缔后的事宜,他们在外地注册则受当地的法例规管,如犯有域外效力的罪行,当局可用其他罚则处理。

《条例草案》亦禁止「容许受禁组织在处所内集会」情况,杨永杰问及若聚会途中始发现用场人士属受禁组织会否违法时,邓炳强指需要符合「明知而容许」才犯法,又指出宪报会刊登受禁组织和成员,会考虑行政上是否罗列相关清单,以便查询。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黎栋国则问及若受禁组织在公共地方小型集会,例如康文署辖下场地,署方人员会否误堕法网。邓炳强重申「明知」的要求,并指出组织在场所挂横额等,场地职员则不能容许。

星岛记者 王伟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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