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禁非法披露国安案人员资料,骚扰行为构心理、财产伤害可囚10年

发布时间:2024-03-08 13:32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早(8日)刊宪。草案第8部“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相关保障”列明,如非法披露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个人资料,而其意图是妨碍或阻吓“指明人士”执行其职能,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7年监禁。

梁君彦与议员会见记者

▲23条草案在立法会首读及二读,会后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与一众议员见记者。

传达威吓、辱骂或冒犯讯息属违法

根据草案内容,任何人犯《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 第486章 ) 第64(3A)条所订罪行,而该条提述的资料当事人是某指明人士;某指明人士的家人;某协助者;或某协助者的家人,而若该人意图是妨碍或阻吓该指明人士执行其职能,或妨碍或阻吓该协助者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提供协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指明人士”是指在特区处理涉及国安案件或负责维护国安工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的人员;或处理涉及国安案件的司法人员、司法机构职员、律师或律师。

此外,草案列明“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作为”,例如任何人 (甲方 ) 意图令某指明人士 ( 或其任何家人 ) 或某协助者 ( 或其任何家人 ) (乙方 ) 感到惊恐、困扰或蒙受“指明伤害”,而以任何方式对乙方使用具威吓性、辱骂性或冒犯性的言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乙方传达具 威吓性、辱骂性或冒犯性的讯息;或以任何方式对乙方作出具威吓性、辱骂性或冒犯性的作为,甲方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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