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学高中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男学生,相关截图在网上流传,其丈夫亦公开了女教师与男学生的露骨聊天记录,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2月19日中午,涉事学校回应,女教师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2月20日,红星新闻报道,有知情人士表示,涉事教师已向当地派出所反映私隐泄露相关情况,暂未立案。
报道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散布他人私隐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专家解释如何定义夫妻之间私隐泄露
除治安处罚外,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表示,侵犯私隐权,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擅自发布他人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涉及到他人私隐的,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纠纷案件需要被侵权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散布他人私隐的,并不是都会给予处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在具体的处罚上会区分情况,“例如,散布私隐的范围有多大,是向单人传播还是公开传播;散布私隐的内容是否有歪曲事实或者捏造事实的情况;散布私隐的目的和动机何在?散布私隐是否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这些,都会成为处罚的考量因素。”
谭敏涛律师认为,对于女教师而言,虽然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信息也属于女教师的私隐,但是当女教师的私隐权和其丈夫的配偶权相比较时,私隐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的内容具有知情权,夫妻有权知晓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妻子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虽然是女教师的私隐,但对丈夫而言,女教师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权利,所以,女教师在此的私隐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
事件中丈夫有否侵犯16岁男生私隐?
而另一方面,谭敏涛分析认为,对于该事件中的高中生而言,其作为未成年人,私隐权应当受到保护,女教师丈夫曝光未成年人的信息,这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私隐权。
陝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警方一般视情节严重情况,以决定是否对违法者予以治安处罚。”
赵良善律师分析,女教师及男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女教师的丈夫,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私隐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隐权;私隐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女教师的丈夫构成侵权。”
赵良善律师提醒,发现妻子出轨,愤怒之情可以理解,但若为了泄愤将妻子的私隐传至网上、公布于众,则突破了法律底线。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通过法院诉讼渠道,或者直接向教师所属学校或教育局投诉、举报,通过教育局或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事件中高中生该担何责?
此次上海市第二中学女教师被曝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涉事女教师是否与该男生发生性关系,该老师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引发讨论。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分析,从目前媒体公开的案情来看,涉事女教师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强姦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呼应而新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包括《刑法》236条第二款规定的姦淫幼女行为以强姦罪论,被侵害的对象都是女性,不包括男性。《刑法》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其被侵害的对象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但强制猥亵罪要求侵害人对受害人使用了强制、胁迫等手段从而发生性关系或者达到性满足,“猥亵儿童罪虽不要求强制手段,但是要求被侵害对像为不满14岁的儿童。”
在董文明看来,本案中女教师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是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如果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违背职业道德,或会受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章处罚。
事件中高中生该担何责?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表示:“法律上,年满14岁的未成年男性有爱和性的自由。年满16岁的男生若自愿与女教师恋爱或发生性行为,双方都不涉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