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一名男子阿华(化名),在2019年某日晚间6时许,在住处抚摸读国小的女儿(A女)胸部、猥亵得逞,2019年9月至12月底,以每周1次的频率,共猥亵A女17次。阿华后来更加大胆,2020年1月到2021年9月底,以每周1次之频率,在住处性侵、猥亵A女,共92次。
一审法院判决,依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猥亵、性交行为,分别处刑7月(共18罪)、3年2月(共92罪),定其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8月。阿华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阿华坦承有对女儿猥亵及性交,但辩称,2010年暑假期间,女儿跟母亲住在阿姨家,这段时间并没有猥亵女儿,另外,我是每月1次,最多时是每月3次,并非以每周1次的频率加害于女儿。
A女向法官泣诉表示,我住在家里时,一个礼拜大约3、4次,妈妈有时假日回来去洗澡时,爸爸就会摸我。后来爸爸每周至少摸我1次以上,不是爸爸说的1个月1次,或是顶多3次。接校来还有要求我帮他口交,每个礼拜也不止1次。
A女难过地说,不论寒假、暑假或是上学的期间,爸爸每个礼拜至少有1次以上,我平常或放暑假期间,还是住在家里,只有妈妈去上班,没钱吃饭,才会去阿姨家,妈妈下班就会接我回家,暑假1个礼拜大概去阿姨家1、2天,阿姨家距离住处走路只要3分钟。
A女母亲作证时指称,2021年12月8日晚上加班时,女儿传简讯告知,说她从小学4年级开始,爸爸会不定时摸她。当天晚上我质问阿华时,他有承认做这件事情,抱着我一直哭,一直跟我道歉,说他做错了。
高院法官认,一审判决审酌阿华是A女之父,本有保护教养之责,竟罔顾人伦纲纪,为逞一己私欲,而对其为性交、猥亵之举,对A女身心造成无可磨灭之伤害,恐损及日后对正确两性关系及家庭观念之认知与观感,所生危害甚巨。
阿华在一审时坦承犯罪,提起上诉后,则改口否认部分犯行,由于并没有新的事证有利于阿华。高院法官日前认定,阿华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