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续审|控方不认同超出检控期限,法庭周五就此作裁决

发布时间:2023-12-19 13:54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辩方昨提出法律争议指,控方提控“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时已超过为期半年的检控时限,争拗控方是何时开始提出检控,以及犯罪后半年的检控时限何时到期,以评估控方提出检控时是否已超过检控时限。控方今表示检控时限应在串谋罪行结束当日起计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计,而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示会控告黎智英“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故没有超过半年的检控时限。控辩双方今早完成陈词,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周五,就法律争议颁下裁决。

黎智英今早由囚车送往西九龙裁判法院应审

▲黎智英今早由囚车送往西九龙裁判法院应审。

黎智英妻子和子女

▲黎智英妻子(左)和子女。

案件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审理。控方代表为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高级检控官吴加悦及陈颖琛,黎智英一方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大律师关文渭、黄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及姚颖彤代表,3间《苹果》相关公司则由大律师王国豪代表。

黎智英今由6名惩教署职员护送下进入法庭,安坐在犯人栏中,双臂交叉抱于胸前,戴上耳机安静旁听,左右各有一名惩教署职员负责监管,前方亦有一名惩教署职员看守。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继续列席在控方律师团队后排,在法庭正庭内亲身旁听及观察内庭情况,听审期间亦有抄录笔记。

辩方首先向法庭呈上煽动罪的立法历史,但辩方及李运腾法官均表示找不到《刑事罪行条例》的最初版本,亦不知道立法机关由何时开始在条例中使用“instituted”(意指:开始、提出、制定)一字,但辩方认为立法机关是特意在条例中使用“begun”(开始)及“instituted”(开始、提出、制定)的特别字眼,以反映其立法原意,特意订下6个月的检控时限,避免检控不公。

辩方亦认为立法机关为了平衡公众利益,一旦有人干犯煽动罪便需迅速提出检控,以让全世界知道哪些煽动性文字不可以发布,警戒公众不可使用哪些煽动性文字,同时督促控方尽快提出检控,故限定控方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检控,超过6个月检控时限便不可提出检控。控方认为它是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时“提出检控”,辩方则认为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听取控罪才算“提出检控”。

代表三间《苹果》相关公司的大律师王国豪表示沿用黎智英一方的书面陈词,认为“begun”(开始)及“instituted”(开始、提出、制定)检控,需要把被告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在法庭中听取控罪,而公司代表在2021年12月28日缺席聆讯,在2022年2月10日才出席法庭聆讯并听取控罪,故认为控方在2022年2月10日才正式提出检控,足足超过检控时限2个月。

控方认为它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laying information)时已属于“提出检控”,而黎智英及3间《苹果》相关公司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在2019年4月1日开始发布第一篇煽动文章,而《苹果日报》于反修例风波爆发前后、疫情期间及《港区国安法》实施前后发布相同性质的逾160篇煽动文章,直至2021年6月24日发布最后一篇煽动文章才结束串谋。由于串谋罪是持续性的罪行,本案的“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犯罪时间超过两年,串谋者达成的协议亦不只是发布仅仅一篇煽动文章,故控方认为检控时限需在串谋结束才开始计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计。

控方指若按辩方说法,控方需在每次犯罪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并就每件事件分开检控,控罪便会变得支离破碎(fragment),故认为辩方的争议荒谬绝伦。《裁判官条例》第26条指出告发须于其所涉事项发生后起计的6个月内作出或提出。《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则指煽动刊物罪只可于犯罪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李运腾法官指两条条例虽然意思类似但不尽相同,亦要按该条例的内容去断定其意思,若两条条例所指的意思重沓,令其中一条的存在也是多余。

控辩双方今早完成陈词后,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星期五,就法律争议颁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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