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申请《愿荣光》禁制令被拒,提上诉指法官犯错,应给予特首意见最大比重

发布时间:2023-08-09 18:12

香港律政司司长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愿荣光归香港》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等四类人士传播《愿荣光》,高等法院法官陈健强上月拒批临时禁制令。律政司本周一已提出上诉,今把上诉许可申请的草拟通知书上载至政府网页,指出陈官没有考虑到批出禁制令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属法律上犯错,而且认为法庭应把国家安全事宜及行政长官决定给予凌驾性比重,要求推翻拒批禁制令的决定,并要求上诉庭批出临时禁制令,有关上诉许可申请正待法庭审理。

律政司申请《愿荣光》禁制令被拒,提上诉指法官犯错,认为应给予特首意见最大比重。

▲律政司申请《愿荣光》禁制令被拒,提上诉指法官犯错,认为应给予特首意见最大比重。资料图片

律政司早前入禀要求禁制,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有意图侮辱国歌而传播《愿荣光归香港》的人,协助或教唆他人在有煽动意图下传播《愿荣光》的人,以及明知而准许他人传播《愿荣光》的人,传播或表演《愿荣光》的曲词。

律政司在上诉许可申请的草拟通知书中提到,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应当切实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部份。律政司认为法官陈健强考虑禁制令申请时只把国家安全事宜给予相当大的比重,而非凌驾性比重,属法律上犯错。

陈官裁决时指禁制令所涉的四项非法行为均属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更违反《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香港国安法》第二条指明香港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政司认为陈官考虑是否批出临时禁制令时,错误使用一般不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相称性测试,而法庭应该顾及它需履行宪法义务,批出禁制令来协助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除非法庭认为批出禁制令无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四项非法行为,否则必须批出禁制令。

陈官提到律政司必须证明没有禁制令便会无法有效遏制被告干犯禁制行为,以及禁制令是否可产生比刑法更大的阻吓效果,律政司认为此属过于严苛及错误的法律测试,陈官没有考虑到禁制令有助于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刑法,以及批出禁制令有助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错误而狭窄地聚焦在干犯禁制行为的刑罚远超于违反禁制令的惩罚。

陈官认为民事禁制令无助执法,没有真正功用,律政司则反驳指陈官不遵从行政长官对禁制令的必要性及有效性评估,行政长官已证明四项非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构成国安风险,违背国安利益,而且《香港国安法》指明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对法庭有约束力,故法庭在处理涉及国安事宜时,行政长官的意见必须给予最大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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