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一名张姓男子计划嫖娼,并联络中介安排,但在等候入房时就被警方抓获,遭行政拘留五日。 他认为自己未付款未行事,实际上没有“嫖娼”,入禀要求撤销处罚,但遭法院驳回。
▲男子入禀要求推翻嫖娼处罚遭驳回。
行政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18日晚上,张某及另外2人共谋嫖娼,张某在微信上联系卖淫中介,询问地点和价格。 19日零时5分,张某又与中介沟通嫖娼房间、人数及卖淫女子照片等事宜。
同行友人先嫖 男子等入房时被抓
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等人先到某宾馆11楼的1109号房间,其中一人入房嫖娼,张某位则在中介安排下到另一房间等候,正要入房时就被民警查获。 警方按嫖娼处罚行政拘留张某五日。
张某认为,自己连卖淫女子都没见到,也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只是在房间外等待,不应受罚,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另外2人预谋嫖娼后,主动联系中介询问地价格,并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 他在酒店等待时,客观上已在准备嫖娼,只是因为公安介入才没成事,他人是否在房间内,以及是否主动入房,并不影响对其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官:谈好价钱地点人选 照罚恰当
另外,他和中介谈好“400起步”后,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显示他已默认该价格,与中介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等待嫖娼”是实施嫖娼的准备阶段。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其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只是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性关系的; 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有关消息在互联网引起大争议,有网民表示,“法院如果判个嫖娼未遂,我就服”、“强烈建议贪污未遂定为贪污罪”、有网友质疑“还没进行的违法行为,算违法吗?” 、“意欲,跟已犯是俩概念吧?”
▲事件引起网民热议。
还有网友质疑当地警方钓鱼执法:“嫖客没见到女子,因为根本没有女子,警察怎知道他们开这个房间要嫖娼,还正好守在门口?”
不过也有网友指出,根据有关对嫖娼的司法解释,双方搭成金钱交易已可以构成嫖娼违法,“不一定是要有真正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