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洋大状案,申请司法复核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05-20 08:40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去年获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抗辩,国安委评估Tim Owen为黎智英出战很大可能会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建议入境处拒绝Tim Owen的工作签证申请。黎智英入禀要求法庭声明人大释法不影响他聘用Tim Owen的决定,申请司法复核质疑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属“越权”。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昨颁布判词,指明香港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的决定亦不受司法复核,一并驳回两案申请。黎智英一方表示现正研究判词,再考虑会否上诉。相关新闻: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驳回黎智英司法复核申请完全正确

黎智英案

▲黎智英一方表示现正研究判词,再考虑会否上诉。

潘官强调,无论在什么法律制度下,法院均非享有不受限制的司法管辖权,而《基本法》及《国安法》可规定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例如香港法院没有权力裁定《国安法》任何条文因与《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案》不符而违宪或无效,任何规定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国安法》条文,本身亦不受宪法上的挑战或司法复核。

黎方研判词 考虑会否上诉

本案首要问题是国安委的决定可否受司法复核,潘官分析《国安法》条文后,可看出中央特别设立国安委,负责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规定国安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控制及问责,《国安法》条文订明国安委的工作不受包括香港法院在内的任何机关干涉,有关条文又订明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立法原意十分清晰。

政府方认为《国安法》第十四条的指令清晰而绝对,指明“香港特区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根本不具司法管辖权”,但黎智英一方指《国安法》第十四条受限于普通法下的“越权原则”。潘官则认为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范围划定了各级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界线,维护国家安全属香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以外事宜。国安委的职责专属中央政府事权,监督国安委的权力保留为中央政府专有,香港法院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并不获赋予任何角色或权力,明显在宪制上不具备处理中央政府事权事宜的资格及能力,但国安法的犯罪案件则在宪制及体制上均属香港法院职能范围之内。

潘官亦提到《国安法》第十四条禁止公开与国安委工作有关的讯息,如国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复核,有关讯息便无可避免需要公开,有违保密规定之目的。潘官强调《国安法》第十四条以清晰且绝对的用语,禁止法院对国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职能的司法管辖权,规定了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界线。

判词续指,《国安法》并没有授予香港法院任何对国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职能之司法管辖权,故黎智英一方指《国安法》第十四条令法院失去对国安委的监督管辖权的问题根本并不存在。潘官重申《国安法》第十四条凌驾于普通法的“越权原则”,“越权原则”亦不适用于国安委的工作及决定。

斥“越权”理解完全错误

黎智英一方曾在庭上称,如国安委不受香港法院的司法复核,国安委便可能滥用权力,任意把市民囚禁至死或充公市民资产,任何因国安委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便无法追索或得到补偿。潘官批评这些是非常极端但脱离现实的例子,这些都是凭空想象又危言耸听的评论,黎智英一方质疑中央政府对国安委的监督及控制是否有效,也完全没有根据及无理,一律必须驳回。

黎智英一方认为,对于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是否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问题,应当先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书,认为国安委没有权力作出决定介入,故属越权。惟潘官指黎智英一方对“越权原则”的理解完全错误,正确解读是人大先提供指引,再指派行政长官和国安委“并行”去实际处理有关问题,释法亦规定国安委须即时介入处理。

潘官认为国安委在法院未向行政长官提出及取得证明书时作出涉案决定,毫无疑问属《国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安委权力范围之内。

案件编号:HCAL 566/2023 、HCMP 2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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