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在中和开设经纪公司的男子,前年7月某日晚上与一名公司日本籍女员工独处时,竟直接把手伸进对方内裤内抚摸下体,甚至还将手沾口水再次摸对方私处,事后双方以30万(台币,下同)达成和解,法官依照强制猥亵罪,判男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2年。
判决书中,日本国籍的25岁女子来台后在男子的经纪公司上班,男子在前年7月27日晚上7点在新北市中和的公司内,趁着与女方独处时,先将手伸进女方的内裤内抚摸生殖器,再将手沾染唾液再次抚摸女方生殖器,女子最后出声表示拒绝并推开对方的手,男子才罢手。
法官认为男子身为经纪公司老板,本应知道为人长官的责任在于照顾年轻新进人员,竟为逞私欲而猥亵女员工,严重害及女方身心健全展,也破坏女方 对长官、同事之信赖,男子事后以30万达成和解,去年6月以先给付10万,女子在法庭上表达愿意给予对方缓刑请求。
法官认为,男子事后坦承犯行、即时悔悟,也与对方达成和解,给付30万元弥补女方所受到的身心损害,新北地院依照强制猥亵罪,判男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2年,并且按月给付2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