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慈善基金三年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从龚如心遗产中提取款项,以支付多宗与龚如心遗产案相关诉讼的讼费,基金在申请遭驳回后提出上诉。遗产管理人申请基金须支付96.76万元讼费担保,上诉庭法官张泽祐及袁家宁今颁布书面判词指,遗产管理人成功证明基金没有资产,经评估下令基金需在28天内支付港币47万元的讼费担保,如不按命令支付讼费担保则会直接驳回其上诉。
▲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资料图片
原告为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为律政司及龚如心遗产管理人陈伟棠 、黄德伟、 庄日杰。高院法官陈嘉信早前驳回基金从遗产提取讼费的申请,原因是基金现时并非遗产受托人或受信人,故没有资格申请弥偿讼费,而且所涉诉讼均已进行审讯或终止聆讯,故是次申请亦属不当拖延。基金提出上诉,而遗产管理人认为基金没有资产,申请须基金支付96.76万元讼费担保,基金提出反对。
上诉庭认为遗产管理人成功证明基金无力偿款,龚如心胞妹龚中心曾在誓章中提及华懋慈善基金目前的财政状况,令人怀疑基金是否有能力继续持续经营,又指如果基金无法从遗产获得讼费开支,基金可能无法进行任何官司。而且上诉庭早在2021年已裁定基金没有资产,下令基金支付90万元讼费担保。
基金一方虽指基金2020至2021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著改善,由2019年负债5000万元大幅减少至2021年负债250万元,但上诉庭认为基金仍负债250万元,审计师意见又指对基金能否继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见基金明显没有资产。基金补充指,它去年从基金理事、龚中心及龚因心获得共750万元的捐款,但上诉庭认为有关捐款没有文件支持,遗产管理人一方亦指750万元临时捐款并不足以支付基金去年约1300万元行政费用。
遗产管理人一方估计上诉讼费为96.76万元,包括律师费用近38万元及大律师费用58.8万元,是次讼费担保申请亦需近34万元讼费;基金一方认为上诉讼费担保应为约18万元。上诉庭经考虑后认为基金需在28日内向法庭提交47万元讼费担保,上诉程序暂缓至讼费担保缴付为止,如基金不按命令支付讼费担保,则会直接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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