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独家消息指,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讯的《国安法》案件,被告若获三名法官裁定无罪,即使裁决理由可能显示法律上有错误,控方亦无权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律政司近日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订定法定程序,让控方有权就高等法院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及一般刑事案件所作之无罪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现正向法律界提出咨询。
▲律政司计划修例,容许对《国安法》的无罪裁决案件,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资料图片
律政司为了秉行公义,认为有必要赋予控方提出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审视及纠正原讼法庭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错误,让司法机关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职责。该建议并无削弱被控刑事罪行的被告人之权利。
律政司现时拟议仿效裁判法院及区域法院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的现行程序,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订定法定上诉程序,供控方就原讼法庭法官在刑事审讯中所作出的无须答辩的裁定提出上诉,并认为是次拟议的上诉机制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务必及时立法应对。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资深大律师向《星岛日报》确认,公会已收到律政司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咨询文件,而公会现正细心研究有关文件,将向律政司提出适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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