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妈妈小美(化名)在交友软件认识男网友小杰(化名)并与之交往,2人去年6月连续3天在住所发生性行为,事后小美却指控“第2天”与儿子同睡时,因服用安眠药无力抵抗之际,遭小杰硬上。
同年6月5至7日共3天,小杰均在她的住所渡过,双方在此3天皆有性行为,不过小美却指出6日上午10时许,她与儿子睡在主卧室时,小杰明知她有服用安眠药睡觉之习惯,趁她因服药熟睡时,不顾她的儿子睡在身边,强迫她发生性行为,但她因安眠药效还没退去,所以没有力气拒绝,在迷迷糊糊之状态下,遭小杰强制性交得逞。
小杰到案后坚决否认犯行,辩称当时自己睡在小美家中客房,小美用LINE打电话叫他去她的房间,“她想要性行为,我没有看到她服用安眠药,小美也没有告诉我她有服用安眠药,我去主卧室找她时,她的意识是清楚的,我们就发生性行为,但我没有射精”等语。
法庭审理时,小美对其于案发日服用安眠药后发生效用所需时间,先后证词前后不一,而有瑕疵,且法官勘验2人通联纪录,发现小美尚能以LINE与小杰传送、读取讯息并主动拨打电话及通话,因此难认小美有所谓因服用安眠药,而致精神、身体状况陷于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之情。
而小杰出庭时也证称,发生性行为后小美有到客房来找他,他还抱着小美睡觉,小美也供称“有一起睡觉,我不知道有没有相拥”等语,足认小美于性交行为后,仍主动至小杰所在之客房与其同眠,并于案发后至隔日仍与对方一起渡过。
法官认为,果若小杰确如小美指证对其为乘机性交或(或强制性交)之情,小美为何仍旋即至客房与小杰同眠、容留他于家中、甚至于翌日再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因此难认为小杰利用小美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状态,或以违反小美意愿之方法,而与其发生关系。
法官认为,小美提出之事证,不足以认定小杰有何乘机性交(或强制性交)犯行,自无法对小杰遽以该罪相绳,且小美亦无法为充足之举证,以说服小杰有罪之心证,因此法官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之原则,判小杰无罪,可上诉。
来源: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