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胸吻乳,女同事控移民署队长,法院判无罪原因曝光。示意图
台湾移民署陈姓专勤队长被控和女同事到网咖看电影,伸手进衣服内摸胸,再亲吻胸部,检方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起诉,一、二审均获判无罪,检方上诉,被最高法院驳回,陈无罪确定。原本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改制前)判陈降两级亦改判陈不受惩戒。
中时新闻报道,检方起诉指出,陈和女同事透过其他人介绍而认识,两人2015年6月13日中午一起到台北市西门町用餐,他事后约女方到网咖包厢观看电影,趁女方专注观看电影时,伸手抚摸、亲吻胸部性骚扰得逞。
陈否认犯罪,称他与女方正在交往,案发当天2人情绪很high,在包厢中先接吻,有问过对方意愿,对方还说“我是人工的,比较硬”,且包厢是半开放空间,女方也没有呼救。
女同事则控诉,她当时才刚考上公务员,陈和她的直属上司又很熟,因为怕得罪陈影响考绩,所以不敢反抗。
法院认为,女方感觉不适,却还与陈讨论隆乳的话题,且待在包厢内1个多小时都没有要逃离的意思,不合常理;且女方事后先将陈的LINE封锁,还在同学群组称“他(指陈)精明的人,先透过那个约雇的认识我还叫我不要告诉任何人我们认识”、“那个约雇的故意不告诉我这个猪哥离过婚又有小孩。骗我他没结过婚”。
法院指出,女方可能自觉感情受骗,才对陈提告性骚扰,检察官的举证无法认定陈犯罪,一、二审判陈无罪,最高法院也驳回检方上诉,判陈无罪确定。
惩戒法院认为,陈姓专勤队长既经刑事法院或检察官以不能证明有性骚扰、强制猥亵及强制性交等犯罪行为而判决无罪或不起诉处分确定,性骚扰申诉案复经认定不成立,惩戒法院又查无积极事证足以证明陈有移送意旨所指的违失行为,难认有惩戒必要,因判不受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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