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初,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两名女跨男的跨性别人士上诉得直,指政策以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性别标记的准则,违反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的权利;虽然法律尚未作出修改,但相关判决意味着未完成手术的跨性别人士,也有机会转换身分证上的性别,惟在现实中,跨性别人士在生活上恐怕仍然会遇上障碍,例如使用特定性别的洗手间和更衣室,乃至就读特定性别的学校等。有关注组织坦言,大众对跨性别的认知仍存有偏差,上诉得直只是第一步,距离多元共融的路还很长远。
▲终审法院指,政策以完整性别 重置手术作为更改性别标记的唯一准则,违反上诉人在《香港人权 法案》第14条的权利。
两名已接受贺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出生性别为女的跨性别人士,早年遭入境处拒绝更改其身分证上的性别为男性而提出司法复核,上月终审法院裁定两人胜诉。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完整性别重置手术并不是更改香港身分证 (ID) 性别标记的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的准则,提到切除子宫和卵巢并构建人造阴茎的外科手术具有术后风险及可能产生并发症,对很多跨性别人士而言没有医学需要,并指涉案政策违反《香港人权法案》。
▲上月初,两名女跨男的跨性别人士上诉得直。
食环署、康文署:按身分证所示性别处理
判决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仍属未知之数,但可以预期的是,日后对于跨性别人士的共融议题,将掀起新一波讨论。过去不少跨性别人士反映,日常不时因外观与身分证上的性别不一致,产生混乱和尴尬,简单如决定使用哪个性别的洗手间和更衣室,也会陷入两难,惟本港中立性别的洗手间并不普及,只能选择在没什么人的时段如厕,担心被人撞见会惹人误会。
本报尝试向多个部门了解日后的应对方式,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食物环境卫生署均指,市民应按照身分证明文件上所列明的性别,而选择使用相关性别或无分性别的“畅通易达洗手间”及“通用洗手间”。如接获投诉或查询,署方会按既定机制处理,并在有需要时转交执法部门跟进。
警方:安排同一性别人员搜查
至于若在执法程序上需要按性别处理,警方指,会以相关人士身分证明文件上列明的性别,作为处理搜查及相关程序的依据,继而安排与相关人士身分证明文件上显示为同一性别的人员进行搜查,亦会在能保护私隐的地方进行搜查,以及询问相关人士是否需要一名“合适成人”在场,以确保相关人士的权利及特别需要得到最佳照顾。
惩教:安排专家确认性别取向
近月,苏格兰有男子在变性前强奸了两名女士,惟该男子其后变性为女子,被还押于女子监狱,引起安全疑虑。在香港,惩教署如何管理跨性别在囚人士,署方称,会安排医生、临床心理学家及精神科医生确认跨性别在囚人士的身体状况及性别取向,并根据专家的专业意见为他们安排合适的羁押环境。
负责身分证登记事项的入境处指,正审慎研究法庭判决,会在征询法律意见后作出跟进行动;可能需按性别安排病房的医管局则指,会再作跟进。
较为复杂的还有入读男校、女校的标准,以及对男女学生校服仪容的规定,教育局称,一直非常重视儿童的身心发展,为学校提供推行全校参与的训辅模式的指引和资源;在有需要时,学校辅导组可透过个案会议,与班主任和家长讨论和检视个别学生个案的情况,转介学生于校内或校外接受适切的专业服务。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副会长邓飞认为,法例尚未修订,社会也缺乏充分讨论,为学校定立“共融指引”言之过早。
倡校园职场订“性别共融指引”
香港跨性别资源中心主席Joanne不讳言,大众对跨性别的认知仍存有偏差,惟认知有差异不代表有歧视或分裂。她举例,日后跨性别人士或毋须完成性器官手术,也能进入跟原生性别不同的洗手间,缺乏理解的大众固然会产生“恐惧”,“并非上诉得直就止步,要通过公众沟通及大众教育,从软性的角度让社会更加和谐融洽。”
▲台湾有学校建设“性别友善洗手间”。
跨青时刻(Quarks)副主席曾令弦也建议,校园及职场也应制定层层递进的“性别共融指引”,如有学生或员工在性别过渡的过程中改变形象,其同学或同事应对跨性别有认知,如在言语间承认其跨性别身分,能够有效减少性别定型。
同学或同事应对跨性别有认知,如在言语间承认其跨性别身分,能够有效减少性别定型。
关注组织:性别认同不应跟性器官挂钩
一般而言,要在香港更改身分证上的性别,必须要切除原有生殖器官,并建构异性生殖器官。有关注组织指出,性别认同不应跟性器官挂钩。
▲2013年“W案”的判词中,终审法院建议政府研究如何妥善处理 变性人士在法律范畴面对的困 难。图为W的代表律师韦智达。
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性别承认制度大致可被归纳为4个层面(见表)。不少跨性别人士会前往泰国进行性器官手术,惟当地跟邻国马来西亚,也不接受变更登记性别。至于接受更改性别的国家,普遍分为“医学手术”、“精神或心理诊断”及“自我声明”三种。
根据医管局的数字,过去3个年度于公立医院接受相关手术的病人,分别为18人、19人和21人,而在沙田韦尔斯亲王医院“性别认同障碍诊所”的求诊人数,由950人增至1040人。跨青时刻副主席曾令弦认为,性别认同跟性器官实际上没有挂钩,“所有医疗决定都是根据当事人想不想有身体上的转变,才是最主要的决定因素。”
翻查中大性小众研究计划和跨性别资源中心在19年至20年进行的研究,受访的234名香港跨性别人士中,不想接受或不确定是否想接受性器官手术超过一半,40.6%的人对手术风险和技术等持保留态度,也有27.8%的人认为,手术程序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显示跨性别人士的性别认同,不一定与他们的生理特征有关。
身分证更改性别 须待政策局跟进
政府正跟进有关判决,有法律界人士指,在法律精神层面而言,在完成判决当日,即使未完成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也有权即日申请改动身分证上的性别。不过也有意见认为,不能将案件一概而论。
身兼律师的立法会议员江玉欢指,根据《人事登记规例》,市民有报告更正事项的责任,即使政府未有进一步指引,但根据法律精神,政府不能阻碍两位当事人更改身分证上的性别,其他跨性别人士也理应在完成判决当日,可前往人事登记处申办有关改动。她又指,因应此案例,如日后有人以原生性别作出性别区分,或有机会违反人权法案及涉及歧视。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认为,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要视乎申请人所准备的法令,“今次个案只涉及身分证的问题,个别机构和处所如何看待此案件,要视乎判案的原则可以适用至甚么程度。”他指,香港采普通法,案例适用的程度跟通过法例有分别,“法例所有人都须要遵从,但案例是不接受的人可以尝试分辨出案例在其情况不适用的地方,待法庭作进一步商榷。”
翻查数据,2013年终审法院就已完成手术的跨性别女性W,被拒绝婚姻登记而提出的司法复核案中,裁定《婚姻诉讼条例》及《婚姻条例》与受宪法保护的结婚权利抵触。政府在2014年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作出研究,其后在2017年发表关于性别承认的咨询文件,惟咨询结束至今仍没有推进。
该工作小组的秘书回复指,工作小组在咨询期内接获约1万8800份意见书,已把公众意见的初步分析结果告知相关政策局,由相关政策局跟进有关性别承认制度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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