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深第三次审讯中承认自己被激怒而杀人。资料图片
已婚证券公司前董事陈文深承认11年前杀害33岁情妇秦嘉仪后弃尸,他解释自己是为了让出言侮辱及威胁的情妇“收声”,才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犯案。9人陪审团昨(27日)一致裁定他谋杀罪脱,接纳他是被激怒而误杀情妇。黄崇厚法官今(28日)午判刑时指,被告在审讯前承认误杀罪但不被控方所接纳,但考虑到他在第3次审讯中才承认自己被激怒而杀人,经考虑后判处他监禁9.5年。
▲法官黄祟厚判刑时引述圣经的话语。
▲陈文深被控谋杀女子秦嘉仪。资料图片
黄官判刑后向被告指,他留意到被告出庭作供自辩时手持圣经,遂引述《罗马书第七章》:“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黄官另引述《约翰一书第一章九节》:“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陈文深早前因两度被裁定谋杀罪成,辩方指陈经已在狱中服刑9年,而一般判处入狱12年如行为良好,服刑9年已可刑满释放,故认为被告已经完成服刑,希望能实时在庭上释放。但惩教署职员表示需要带被告回到狱中计算刑期,才知道被告可否实时释放。
现年49岁的男被告陈文深(洋名:Ivan),被控于2011年10月6日谋杀33岁情妇秦嘉仪。陈在2015年首次审讯时否认杀人,当年陪审团裁定他谋杀罪成,成为本港首宗“无尸、无招认、无法证”但成功入罪的谋杀案件;其后陈上诉得直,并在2017年的第二次审讯中改口承认自己是因为自卫而错手杀人,但同样被陪审团裁定谋杀罪成。上诉庭去年认为有证据显示二人争执混战,不能排除被告可能因死者的挑衅行为,失去自我控制而误杀死者的可能性,故裁定陈上诉得直,下令案件发还作第三次审讯。陈现在第三次审讯成功洗脱谋杀罪名,被陪审团裁定误杀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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