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就《港区国安法》作出解释,明确指出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法院应要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后,律政司昨日(20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的文件,建议就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任何关于以项目方式认许有关的人的命令前,须根据国安法第47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
大律师公会认同不“一刀切”做法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认同律政司不“一刀切”的做法,认为跟公会想法一致。他欢迎律政司并无全面禁止海外大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有关案件,但由于公会刚刚收到建议内容,会先行研究,适时会作出响应。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下周一( 27日 )会讨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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