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地铁内偷拍辣妹裙底,被起诉获判无罪?原因曝光

发布时间:2023-02-21 09:49

易姓男子遭檢方起訴,去年看到一名女子面容姣好,他在捷運車廂內持手機偷拍她,但台北地方法院判他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易姓男子遭检方起诉,去年看到一名女子面容姣好,他在地铁车厢内持手机偷拍她,但台北地方法院判他无罪。示意图

台湾一易姓男子遭检方起诉,去年看到一名女子面容姣好,他在地铁车厢内持手机偷拍她,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他偷拍的照片只有她的短裙、大腿及双脚,没有拍到她的身体隐私部位或裙内之裤,与相关法条内妨害秘密罪构成要件不符,判他无罪。检不服可上诉。

检方指控易姓男子在去年11月9日晚上7点多,搭乘地铁行经台北市中正区中正纪念堂地铁站时,在地铁车厢内持手机偷拍被害人裙子大腿根部连至内裤之身体隐私部位照片2张,她发觉有异,立即通知地铁站务人员,由警获报后当场逮捕并扣得易的手机及偷拍照片。

台北地院认为,易男在案发时所使用之手机拍摄之2张照片,分别为女子坐于地铁车厢内及站立之局部照片,仅得见短裙、大腿及双脚,这些部位不是非公开的身体隐私部位,易男客观上因未能拍摄到告诉人之隐私部位,是未遂犯。

法官表示,刑法关于窃录他人隐私部位之罪,没有处罚未遂犯之特别规定,易男的行为与刑法上妨害秘密之构成要件未合,判他无罪。

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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