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由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关于《香港国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条释法草案,指无香港执业注册的海外律师,是否能处理涉国家安全案件一事,属香港行政长官及国家安全委员会处理的范畴。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更称,今次释法具法律效力,可以追溯至《香港国安法》施行之日。行政长官李家超(见图)强调,释法无增加其权力,将据掌握的资料及证据作出判断,另将履行宪制责任,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本地立法,包括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
有评论认为,今次与之前五次释法不同,以往均是由人大常委会一锤定音作出决定,今次释法将最后的决定权交回特首与香港国安委,或意味日后与《香港国安法》相关的法律争议,都可由香港本身决定,毋须透过中央释法解决。
通过第14及47条释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关于《香港国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条释法草案,指明无香港本地执业注册的海外律师,是否能处理涉国家安全案件,属于须交由行政长官认定的问题;若香港法院并无要求行政长官认证,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履行其职责,就相关问题作判断及决定。意味行政长官将决定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及的《香港国安法》案件,能否聘请海外律师。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更称,今次释法具法律效力,可以追溯至《香港国安法》施行之日。
李家超上月二十八日向中央提交报告,请求人大常委会解释,无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事隔一个月,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提到《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列明,当香港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遇到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对于是否能聘请无本地执业注册的海外律师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属于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须由行政长官认定的问题。
法例生效时权已在国安委
若法院无提出,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国安委,就应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问题作出判断及决定,而其决定更是不受司法复核,及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将来遇到类似问题时,法院可提请行政长官决定,或由国安委主动介入处理,事件的最终决定人落在行政长官一人身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指,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阐明有关条款的含义,明确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是必要的、可行的。被问到黎智英案已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今次释法会否影响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法工委负责人称,今次释法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属于国家立法层面的制度规范,并无直接处理具体的司法案件,对香港居民依法正确行使选择律师的权利,对特区依法正确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将带来正面的、积极的效果,不存在损害特区高度自治权问题。
法工委负责人进一步指出,《香港国安法》第七条规定,特区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会议上更有意见明确提出,特区应及时修改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包括《法律执业者条例》等,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
李家超昨晚在记者会表示,欢迎人大常委会释法,将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又强调释法确立原则,确保特区各个机关更准确执行职责,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具重大意义且体现法治原则。
他又称,今次释法并无增加行政长官的权力,会充分考虑所有因素、所掌握的资料等,判断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秘密,而国安委作任何决定时,亦会充分考虑法律条文,包括《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本地法律所涵盖范围,有关决定必然符合法律原则,强调国安委内有不同成员,他作为主席可推动讨论及议程,但所有决定都是整个国安委作出,并非由他一人决定。
李家超重申,今次释法是针对指定的范围,欢迎海外律师处理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将来修例无论修订如何,都不影响海外律师在获得法庭批准的项目许可后,参与不涉及国家安全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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