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不能有破窗效应

2022-11-30 09:17

特首李家超决定就黎智英聘请英国律师一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多个中央机构的表态值得关注。

拆解中央的意见,有清晰的思路:

一、《香港国安法》案件聘用外国律师违反法理逻辑。港澳办发言人指,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黎智英案,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要知道,外国的律师在香港并无执业资格,要请他们来香港打官司,向法庭申请特别许可,这是例外,并非常态。如今一宗涉及勾结外国势力、违反国家安全的案件,容许一个外国律师来为涉案者辩护,法庭批准的思路,确实有违国安法的法理逻辑。《香港国安法》第8条规定,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该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司法机关特许外国律师来港处理国安案件,并无有效防范危害国安的活动。

二、简单套用普通法标准,会出大事。港澳办引述意见指出,有些法官简单地用审理一般案件的原则、程序、习惯和所谓的国际标准来约束《香港国安法》的执行,这指出了问题的痛点。律政司向上诉庭上诉,上诉庭驳回律政司的申请时强调,“《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生效,法例实施初期,香港法学理论应以坚实的基础、发展,反映香港坚守法治并采取国际间的司法标准。”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执行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如果只当是一般普通法律来处理,重视发展案例,倾向采用国际司法标准,难免与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出现原则性冲突。以美西方的标准,如何保障中国的国家安全?

三、忽视了《香港国安法》的凌驾性。《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国安法凌驾于其他法律和规定。

终审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引用了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则,指律政司在原审和上诉时没有提出的新观点(在案中是有关国安的观点),在寻求终审时不能采纳。这是处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原则,但没有充份考虑《香港国安法》对其他法律和规则的凌驾性及保障国家安全的必要性。

四、行政长官的第一责任人地位。港澳办的声明强调,香港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在行政长官之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共同负担保障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这个说法非常清晰,香港是行政主导的体制,并非三权分立,法院的判决并非至高无上。行政长官是香港最高负责人要以香港整体大局、要以国家利益作为主要考量,当发现香港出现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时,就要出手制止。

今次发生黎智英聘请外国律师的风波,恐怕问题的核心是由香港社会以至司法机关,在过去百多年来都没有清晰的国家观念。香港自命是一个国际城市,甚么事情都想套用国际标准。到涉及保障国家安全这种重大问题时,由于国家观念的缺失,就看成是普通的法律,按既定规则办事,结果就保障不了国家安全。

国安公署发言人提醒要慎防“一孔破窗”。中央显然是不允许出现任何“破窗效应”。不会出现有人掟石头打烂一扇窗,政府却毫无反应,大家跃跃欲试,最后整个社区的窗户都全部被人打破。如今一扇窗破了就出手,显示中央保障国家安全的决心。

卢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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