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强(左)及黎智英(右)被控2项欺诈罪早前裁定罪成。
前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行政总监黄伟强隐瞒科技园公司,容许力高顾问公司使用苹果大楼,违反租契,被控2项欺诈罪。经审讯后2人均被裁定罪成,案件原定今在区域法院判刑,但法官陈广池表示希望待黎智英另案在高院上诉庭完结后再处理,现阶段尚有疑虑需控辩双方达成共识,而本案获大众高度关注,需时准备书面判刑理由。代表黎的资深大律师求情指,黎教育程度不高,他60年代到港发展后白手兴家,使《苹果日报》逐渐成为全港最畅销报纸,又言本案非经精密计划,主因是为求方便,不过法官质疑此说法。
黎智英因参与2019年8月18日的未经批准集结而被判监12个月,他就定罪及刑期上诉,高院上诉庭会在下周一(28日)处理上诉许可申请。陈官甫开庭便去函控辩双方,表示拟押后判刑,代表黎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及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今均称不反对。陈官要求双方确认科技园的损失或苹果印刷的得益,亦指示辩方确认本案是否涉诚信问题,此部分或需在求情中陈述。另外,陈官称不排除会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168E条订下取消资格令,即凡任何人裁定干犯可公诉罪行,不能再干涉公司的管理或业务事宜,最长为10年。
74岁黎智英和59岁黄伟强分别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间,向科技园公司隐瞒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的处所并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计划书、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订的租契协议及于1999年5月25日所订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并以此意图诈骗而诱使科技园公司没有采取行动执行其在租契下的权利,导致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得利益,或导致科技园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陈政龙表示,2008年至2016年期间,力高给予苹果印刷的租金约119万港元,若按照控方的计算方法,力高的得益应为实际交出的租金,与该单位在该地段的估值之间所节省的金额。陈官问及,法庭有否基础推论力高在08年前已需交租,陈回应公司只就有发生的事作纪录,又言“节省”一说其实“讲唔通”,苹果的资产总值以数十亿港元计算,涉案租金微不足道,犯案主要原因是为求方便,令力高不用在外另觅单位。陈官再质疑,若只为求方便,根本连租金也不用缴交,苹果印刷却“揸正嚟做”,“单位、差饷⋯⋯计足㗎喎,好似唔系亲生仔咁样。”陈进一步解释,此为最理想做法,因涉及协同交易,有机会损害公司一方利益而遭股东反对。
至于科技园的得益,陈称是科技园人员巡查时发现有问题后可采取的行动,惟这不能量化。陈认为黎只涉违反合约上的责任,而非诚信问题,况且他已届74岁高龄,无甚机会接触业务管理,再讨论下去并不实际。陈求情指,黎智英童年时在广东接受教育至小学程度,1960年代移居香港,曾经在手套工厂工作,之后成立衣服品牌Giordano,至90年代将股权卖出发展传媒生意,可谓白手兴家。黎智英起初成立《壹周刊》,至1995年成立《苹果日报》,更首推以动画形式报导新闻,苹果逐渐成为全港最畅销报纸。
陈续指,力高只占大楼面积0.16%,且有列明租用地址,即使法庭已裁定黎有诈骗意图,但并非精密计划,不是出于金钱动机。陈肯定涉案时间达22年之久,然而程度不算严重,苹果员工亦未必意识到作为干犯刑事罪行。陈最后称,控方向法庭呈交了达61页承认事实,并且传召了多名证人,辩方不争议当中大部分,节省法庭时间,冀法官基于整体量刑原则尽量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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