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海鲜舫沉没违协议,船厂追480万港元船舶处理费

发布时间:2022-11-0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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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宝海鲜舫于沉没之前已“易手”。

有近半世纪历史的老字号海上餐厅“珍宝海鲜舫”今年六月驶离香港到东南亚维修,不少市民到场送别表达不舍之情,但该船却在南海西沙群岛附近水域翻覆并沉入海底。建辉船厂本周一入禀高等法院,揭露“珍宝海鲜舫”与属同一集团的“太白海鲜舫”早在事故发生前,以4港元贱卖旗下共4艘船予船厂继续营运,但“珍宝”及“太白”却要向船厂支付540万港元船舶处理费,并于7月底进行交收,但沉船事故发生于6月下旬,“珍宝”便单方面去信自动终止合约,至今仍未交出四艘船。船厂现要求法庭下令珍宝及太白须继续履行合约,在香港仔避风塘交出4艘船,并支付余下480万港元船舶处理费,以及作出赔偿。

原告为建辉船厂有限公司,被告依次为经营太白海鲜舫的太白海鲜舫有限公司,以及经营珍宝海鲜舫的香港仔饮食企业有限公司。

原告在入禀状指,原告与被告在今年五月十九日签约,原告以四港元买下包括“珍宝海鲜舫”及“太白海鲜舫”共四艘船,原告便须协助被告,办理四艘船的拥有权证明书及饮食牌照的转名申请,被告则须向原告支付五百四十万港元作为处理费用。合约列明交船地点订为香港仔避风塘,被告须确认船舶处于安全留置中及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贷款。

协助办理证明及转名

原告指,被告在今年5月20日支付了订金60万港元,被告另须在7月31日前交出4艘船,余下480万港元则会在每艘船转名完成当日分4次支付,即被告交出每艘船予原告时,须向原告支付120万港元。合约亦订明如被告因任何自身原因而无法交付任何船舶,原告有权按照未交付船舶数量的比例去没收已付订金。原告原于今年5月“一次过”支付4港元予被告,但被告只就“珍宝海鲜舫”收了原告1港元,表明另外3港元应在珍宝海鲜舫交易完成后才处理及支付。

原告在今年6月1日得知“珍宝海鲜舫”翻覆沉海,原告仍去信被告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约,但被告于7月27日去信原告指合约会自动终止。原告指被告违约,未能在交付前将“珍宝海鲜舫”维持于安全系泊状态,导致船舶被淹没,亦没有按合约要求在香港仔避风塘交出四艘船。

根据资料显示,水上食肆“珍宝海鲜舫”1971年在香港建成,体形相当于1座近9层高的楼房。“珍宝海鲜舫”前年3月停业后一直未能找到适合的第三方机构营运,集团表示曾与多家机构商讨捐赠,但各方考虑经营成本高昂而却步。

惟原须在今年7月31日前交出船舶予建辉船厂的“珍宝海鲜舫”,今年6月14日却被拖离香港仔避风塘,送往东南亚维修,但香港仔饮食集团在6月20日深夜发表声明指“珍宝海鲜舫”在拖行途中“遇上风浪,船身入水开始倾侧”,在西沙群岛附近水域“全面入水翻转”,但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据悉,海南海事局已基本完成搁置于海底礁盘上“珍宝海鲜舫”残骸的打捞工作,而“太白海鲜舫”的闲置船只允许书早前已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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